1 分裂形成 · 2 联盟与柏林墙 · 3 东方政策 · 4 经济与社会 · 5 1989年 · 6 统一谈判 · 7 统一后果

承认现实成为政策选择,是因为否认东德的国家存在,已经不能消除它;而持续对抗又不能解决探亲、交通和欧洲安全问题。接触政策确实帮助管理分裂,也给东德带来资源和国际地位。它后来增加的信息流动与社会期待,则不是当时就能够保证实现的另一半计划。

墙建成以后,战争危险没有消失

1961年10月,美国人员前往东柏林时,东德边检试图检查其身份。美国认为盟国人员的通行涉及四国权利,不能由东德单方面重新规定;争端最终升级为美苏坦克在查理检查站对峙。

10月27日至28日的对峙持续约十六小时,随后双方通过联系逐步撤回坦克。争议焦点是盟国权限和通行程序,并不是美军正在尝试拆除柏林墙。危机说明:封闭居民边界可以暂时缓解东德人口危机,却仍可能因权限争执触发大国冲突。柏林墙基金会:查理检查站与冷战对峙。

居民生活则需要更低层次的安排。1963年通行证协定使部分西柏林居民能够在特定时间探访东柏林亲属。西方谈判者强调,这是人道和技术性安排,不等于承认东德对柏林整体主张的合法性;东德则希望借交涉提高自己的政治地位。双方对意义的解释不同,并没有阻止探亲实际发生。西柏林谈判代表霍斯特·克贝尔声明,1963年12月17日。

这种安排改善了生活,却没有恢复自由迁徙。申请、审批、限定日期和出入方向,仍把家庭联系置于国家许可之下。

西德为什么改变政策

阿登纳时期的“唯一代表权”主张和哈尔斯坦主义,希望阻止其他国家承认东德,避免分裂获得国际合法性。但随着东德稳定存在、苏联仍是欧洲安全的关键参与者,外交孤立的边际效果逐渐减弱。

1966年大联合政府和1969年勃兰特领导的社民党—自民党政府,面对的已经不是1949年的国际环境。美苏缓和、西欧合作和核战争风险,使接受现有边界、减少误判成为可能获得盟国支持的政策。

西德社会也在变化。对纳粹历史的追问、大学体制争议、越南战争和紧急状态立法引发的抗议,使国家权威与历史责任受到更公开的检验。1967年本诺·奥内佐格在示威中被警察枪杀,显示民主国家同样可能发生严重国家暴力;这些事件能被公开争论,也体现了与东德不同的政治结构。德国联邦政治教育中心:新左派与学生运动。

两德处理纳粹历史的方式也不同。东德以反法西斯建国叙事强调自身与纳粹德国的断裂,却经常把责任集中投射到西德,压缩了对本社会参与和延续性的讨论;西德保留了大量旧精英,后来又在司法、舆论和代际冲突中逐渐扩大追责与反省。两边的官方自我描述,都不能替代对具体人员和制度延续的调查。

东方政策的支持者认为,先改善安全与生活条件,才能保留未来变化的空间。反对者最有力的担忧则是:承认边界和东德,会减少未来谈判筹码;物质利益可能使独裁制度更稳定,而居民自由未必同步改善。这些担忧后来部分得到事实支持,不能统统解释成拒绝和平。

五组安排,解决五类不同问题

1970年《莫斯科条约》确认不使用武力,并把现有边界不可侵犯作为欧洲和平的基础。西德同时以有关德国统一的信件保留,通过和平自决实现统一的政治目标。接受现实边界与放弃一切未来和平变化,并不是同一个意思。德国联邦政治教育中心:1970年8月12日《莫斯科条约》,第1—3条及统一信件说明。

同年《华沙条约》确认现有奥得河—西尼斯河边界,承诺尊重领土完整、不提出领土要求。西德政府不能一方面签署这种义务,一方面又把它解释成完全没有约束力;但德国整体和四国保留权利的最终处理,确实仍未完成。1970年的正常化承诺与1990年统一德国的最终边界安排,应放在连续过程中理解。《华沙条约》草签文本,1970年11月18日,第1、2、4条;正式签署于12月7日。

1971年柏林四方协定由四国签署,改善西德与西柏林之间的民用交通,并确认既有联系可以维持和发展。它同时规定,柏林西部各区不是联邦德国的组成部分,不由联邦德国治理;四国权利和法律立场没有因此被整体解决。西德在领事和某些国际事务中可以代表西柏林利益,但仍受保留事项限制。柏林四方协定,1971年9月3日,第二部分及附件,德文译本。

两德随后签署过境协定,把原则变成边检、签证、密封货运、费用和争端处理程序。正常过境原则上应迅速办理,不能任意搜查和拘捕;但协定对被定义为“滥用过境”的行为保留例外。它保障的是特定交通,不是给予所有东德居民自由离境权。《过境协定》,1971年12月17日,第4、6、9、16、18、19条;原刊东德法律公报1972年第二部分第349页起。

1972年《基础条约》则建立两国正常关系。双方确认平等、尊重对方管辖范围,不代表对方处理国际事务,并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这里既有对彼此国家存在的承认,也保留了特殊关系:双方使用常驻代表处而非普通使馆,国籍问题没有取得共同答案,西德继续维持统一目标。德国历史之家:《基础条约》。

1973年联邦宪法法院判决接受条约合宪,并承认东德是国际法上的国家;它同时根据《基本法》提出,东德与西德之间并非普通外国关系,德国整体在特定法律意义上仍然存在。这是西德宪法秩序中的解释,不能当作东德或四国共同接受的法律立场。联邦宪法法院1973年7月31日判决,2 BvF 1/73,BVerfGE 36, 1,尤其第88—89段,判决镜像。

接触既稳定制度,也改变社会条件

国际承认使东德更容易开展外交,贸易和经济往来减轻了部分资源约束,人道安排也可以成为谈判交换的对象。这些结果确实增强了政权的生存能力。

但探亲、广播电视、通信和日常比较,也使官方宣传更难垄断居民对生活可能性的认识。一个家庭可以同时感谢探亲机会、依赖东德托育,又希望获得西德消费水平和迁徙自由。接触增加了期待,却没有决定人们必须选择统一,而非改革后的独立东德。

因此,东方政策的效果具有时间和对象差异:对政府,它增加稳定与资源;对居民,它提供具体便利,也扩大比较范围。不能因1989年发生转型,就把1970年代每次贸易和探亲都追认为预先设计的瓦解行动。

第三篇年表:缓和如何成为可执行的制度

日期 事件 实际解决与保留的问题
1961年10月27—28日 查理检查站坦克对峙 危机降级,四国权限争议仍在
1963年12月17日 首次通行证协定 有限探亲恢复,没有普遍迁徙自由
1966年、1969年 西德政府组合变化 东方政策获得新的执政基础
1970年8月12日 《莫斯科条约》签署 不使用武力与边界原则确立
12月7日 《华沙条约》签署 西德对波兰现有西部边界作出承诺
1971年9月3日 柏林四方协定签署 通行与西柏林联系得到改善
12月17日 两德过境协定签署 边检、收费和争端处理具体化
1972年4—5月 西德政府经受不信任案与条约争论 东方政策接受议会政治检验
6月3日 莫斯科、华沙条约及柏林相关安排生效 签署承诺进入执行阶段
12月21日 《基础条约》签署 两德关系正常化
1973年6月21日、7月31日 条约生效;宪法法院判决 外交安排与西德宪法解释衔接
9月18日 两德加入联合国 国际地位进一步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