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德从分裂到统一 03:柏林问题、东方政策与两德关系(1961—1973)
1 分裂形成 · 2 联盟与柏林墙 · 3 东方政策 · 4 经济与社会 · 5 1989年 · 6 统一谈判 · 7 统一后果
承认现实成为政策选择,是因为否认东德的国家存在,已经不能消除它;而持续对抗又不能解决探亲、交通和欧洲安全问题。接触政策确实帮助管理分裂,也给东德带来资源和国际地位。它后来增加的信息流动与社会期待,则不是当时就能够保证实现的另一半计划。
墙建成以后,战争危险没有消失
1961年10月,美国人员前往东柏林时,东德边检试图检查其身份。美国认为盟国人员的通行涉及四国权利,不能由东德单方面重新规定;争端最终升级为美苏坦克在查理检查站对峙。
10月27日至28日的对峙持续约十六小时,随后双方通过联系逐步撤回坦克。争议焦点是盟国权限和通行程序,并不是美军正在尝试拆除柏林墙。危机说明:封闭居民边界可以暂时缓解东德人口危机,却仍可能因权限争执触发大国冲突。柏林墙基金会:查理检查站与冷战对峙。
居民生活则需要更低层次的安排。1963年通行证协定使部分西柏林居民能够在特定时间探访东柏林亲属。西方谈判者强调,这是人道和技术性安排,不等于承认东德对柏林整体主张的合法性;东德则希望借交涉提高自己的政治地位。双方对意义的解释不同,并没有阻止探亲实际发生。西柏林谈判代表霍斯特·克贝尔声明,1963年12月17日。
这种安排改善了生活,却没有恢复自由迁徙。申请、审批、限定日期和出入方向,仍把家庭联系置于国家许可之下。
西德为什么改变政策
阿登纳时期的“唯一代表权”主张和哈尔斯坦主义,希望阻止其他国家承认东德,避免分裂获得国际合法性。但随着东德稳定存在、苏联仍是欧洲安全的关键参与者,外交孤立的边际效果逐渐减弱。
1966年大联合政府和1969年勃兰特领导的社民党—自民党政府,面对的已经不是1949年的国际环境。美苏缓和、西欧合作和核战争风险,使接受现有边界、减少误判成为可能获得盟国支持的政策。
西德社会也在变化。对纳粹历史的追问、大学体制争议、越南战争和紧急状态立法引发的抗议,使国家权威与历史责任受到更公开的检验。1967年本诺·奥内佐格在示威中被警察枪杀,显示民主国家同样可能发生严重国家暴力;这些事件能被公开争论,也体现了与东德不同的政治结构。德国联邦政治教育中心:新左派与学生运动。
两德处理纳粹历史的方式也不同。东德以反法西斯建国叙事强调自身与纳粹德国的断裂,却经常把责任集中投射到西德,压缩了对本社会参与和延续性的讨论;西德保留了大量旧精英,后来又在司法、舆论和代际冲突中逐渐扩大追责与反省。两边的官方自我描述,都不能替代对具体人员和制度延续的调查。
东方政策的支持者认为,先改善安全与生活条件,才能保留未来变化的空间。反对者最有力的担忧则是:承认边界和东德,会减少未来谈判筹码;物质利益可能使独裁制度更稳定,而居民自由未必同步改善。这些担忧后来部分得到事实支持,不能统统解释成拒绝和平。
五组安排,解决五类不同问题
1970年《莫斯科条约》确认不使用武力,并把现有边界不可侵犯作为欧洲和平的基础。西德同时以有关德国统一的信件保留,通过和平自决实现统一的政治目标。接受现实边界与放弃一切未来和平变化,并不是同一个意思。德国联邦政治教育中心:1970年8月12日《莫斯科条约》,第1—3条及统一信件说明。
同年《华沙条约》确认现有奥得河—西尼斯河边界,承诺尊重领土完整、不提出领土要求。西德政府不能一方面签署这种义务,一方面又把它解释成完全没有约束力;但德国整体和四国保留权利的最终处理,确实仍未完成。1970年的正常化承诺与1990年统一德国的最终边界安排,应放在连续过程中理解。《华沙条约》草签文本,1970年11月18日,第1、2、4条;正式签署于12月7日。
1971年柏林四方协定由四国签署,改善西德与西柏林之间的民用交通,并确认既有联系可以维持和发展。它同时规定,柏林西部各区不是联邦德国的组成部分,不由联邦德国治理;四国权利和法律立场没有因此被整体解决。西德在领事和某些国际事务中可以代表西柏林利益,但仍受保留事项限制。柏林四方协定,1971年9月3日,第二部分及附件,德文译本。
两德随后签署过境协定,把原则变成边检、签证、密封货运、费用和争端处理程序。正常过境原则上应迅速办理,不能任意搜查和拘捕;但协定对被定义为“滥用过境”的行为保留例外。它保障的是特定交通,不是给予所有东德居民自由离境权。《过境协定》,1971年12月17日,第4、6、9、16、18、19条;原刊东德法律公报1972年第二部分第349页起。
1972年《基础条约》则建立两国正常关系。双方确认平等、尊重对方管辖范围,不代表对方处理国际事务,并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这里既有对彼此国家存在的承认,也保留了特殊关系:双方使用常驻代表处而非普通使馆,国籍问题没有取得共同答案,西德继续维持统一目标。德国历史之家:《基础条约》。
1973年联邦宪法法院判决接受条约合宪,并承认东德是国际法上的国家;它同时根据《基本法》提出,东德与西德之间并非普通外国关系,德国整体在特定法律意义上仍然存在。这是西德宪法秩序中的解释,不能当作东德或四国共同接受的法律立场。联邦宪法法院1973年7月31日判决,2 BvF 1/73,BVerfGE 36, 1,尤其第88—89段,判决镜像。
接触既稳定制度,也改变社会条件
国际承认使东德更容易开展外交,贸易和经济往来减轻了部分资源约束,人道安排也可以成为谈判交换的对象。这些结果确实增强了政权的生存能力。
但探亲、广播电视、通信和日常比较,也使官方宣传更难垄断居民对生活可能性的认识。一个家庭可以同时感谢探亲机会、依赖东德托育,又希望获得西德消费水平和迁徙自由。接触增加了期待,却没有决定人们必须选择统一,而非改革后的独立东德。
因此,东方政策的效果具有时间和对象差异:对政府,它增加稳定与资源;对居民,它提供具体便利,也扩大比较范围。不能因1989年发生转型,就把1970年代每次贸易和探亲都追认为预先设计的瓦解行动。
第三篇年表:缓和如何成为可执行的制度
| 日期 | 事件 | 实际解决与保留的问题 |
|---|---|---|
| 1961年10月27—28日 | 查理检查站坦克对峙 | 危机降级,四国权限争议仍在 |
| 1963年12月17日 | 首次通行证协定 | 有限探亲恢复,没有普遍迁徙自由 |
| 1966年、1969年 | 西德政府组合变化 | 东方政策获得新的执政基础 |
| 1970年8月12日 | 《莫斯科条约》签署 | 不使用武力与边界原则确立 |
| 12月7日 | 《华沙条约》签署 | 西德对波兰现有西部边界作出承诺 |
| 1971年9月3日 | 柏林四方协定签署 | 通行与西柏林联系得到改善 |
| 12月17日 | 两德过境协定签署 | 边检、收费和争端处理具体化 |
| 1972年4—5月 | 西德政府经受不信任案与条约争论 | 东方政策接受议会政治检验 |
| 6月3日 | 莫斯科、华沙条约及柏林相关安排生效 | 签署承诺进入执行阶段 |
| 12月21日 | 《基础条约》签署 | 两德关系正常化 |
| 1973年6月21日、7月31日 | 条约生效;宪法法院判决 | 外交安排与西德宪法解释衔接 |
| 9月18日 | 两德加入联合国 | 国际地位进一步制度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