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0 年的吞并条约只用了八条,就宣布大韩帝国皇帝把全部统治权永久交给日本天皇。真正改变权力分配的过程却持续了数年:日军控制军事要地,日本推荐顾问介入财政与外交,统监府接管对外关系,随后扩大到立法、人事、司法和警察。等到条约公布时,能够组织抵抗的国家机关已经受到严重削弱。

这个过程仍然存在选择与抵抗。朝鲜皇帝、内阁官员、义兵、报人、学生和支持日本的政治团体,各自采取了不同的行动。日本政府也不是从第一天起就公开宣布吞并;它先承诺保护朝鲜的独立,再逐项取得控制权,最后取消那个曾受保证的国家地位。理解这种变化,需要把条约文字、实际控制、当地人的同意和列强的态度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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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具有主权诉求、也受到内外限制的国家

朝鲜王朝与清朝的宗藩关系,包含册封、朝贡和长期形成的政治等级。它不能直接等同于近代国家内部的行政隶属,也不能简单套成两个完全对等的现代主权国家。十九世纪后期,通商条约、领事裁判权、外国驻军与清政府加强干预同时出现,旧关系与新规则发生重叠。

日本在 1876 年《江华条约》中把朝鲜表述为自主国家,同时取得开港等权利;这一表述有排除清朝影响的用途,却没有保证日本今后尊重朝鲜自主决定的空间。1894—1895 年的甲午战争进一步削弱了清朝的地位。清政府在《马关条约》第 1 条承认朝鲜独立,解决的是清日之间的战争条件,不等于日本因此获得支配朝鲜的权利。《马关条约》第 1 条

1897 年高宗称帝,建立大韩帝国。这既是对外交地位的声明,也与强化君权的国内改革有关。光武改革涉及土地调查、财政、军队、学校和工商业,说明朝鲜统治集团并非全无改革行动;但皇权扩张、官僚利益与改革派主张并不总是一致。独立协会曾要求扩大政治参与,也反对外国干预,其活动受到政府压制。因而,大韩帝国的独立诉求不能被写成内部毫无分歧的民族统一行动,政府的专制与改革不足也不能转化成别国吞并它的资格。韩国国史编纂委员会:光武改革研究目录及导论;韩国学中央研究院:大韩帝国

俄国、日本和其他列强的竞争,为朝鲜政府提供过有限的周旋机会,也增加了外国以保护、顾问和贷款为名介入的渠道。日俄战争改变了这种平衡。日本陆军在朝鲜登陆并取得军事优势后,朝鲜政府很难再用另一强国制衡日本;被迫接受的每一项安排,又使下一次拒绝更加困难。

从军事便利到外交保护:1904—1905 年的四种安排

1904 年 2 月 23 日签订的《日韩议定书》,一面规定朝鲜接受日本关于施政改善的建议,一面由日本保证皇室安全、朝鲜独立与领土完整。其第 4 条允许日本在第三国侵入或内乱危及皇室、国土时采取措施,并使用军事上必要的地点。这不是吞并条约,却让日本能够以保障安全为由取得驻军与使用要地的依据;它订立于日军已经进入朝鲜的环境,不能只根据平等缔约的格式判断双方力量。《日韩议定书》,第 1—5 条

同年 8 月 22 日,第一次日韩协约进一步限制财政与外交。朝鲜须聘请日本推荐的日本人作为财政顾问,财政事务须征询其意见;外交顾问则是日本推荐的外国人,不能笼统写成两名日本顾问。缔结外国条约、授予重要特许等事项,也须事先与日本商议。顾问制度尚未在字面上取消朝鲜各部,却改变了决定如何形成。《第一次日韩协约》,第 1—3 条

1905 年夏秋,日本还取得了来自其他强国的重要支持,但不同文件的法律性质并不相同。

7 月桂太郎与美国陆军部长塔夫脱会谈,留下后来被称为《桂—塔夫脱备忘录》的记录。内容涉及菲律宾、远东和平与朝鲜。塔夫脱对日本控制朝鲜表示赞同,桂太郎说明日本没有侵略菲律宾的意图;这反映了双方高层对各自利益的相互容忍。它没有经过两国正式条约的缔结程序,也没有朝鲜作为当事方。把它说成美国依法把朝鲜“送给”日本,或者美日签署了一份吞并朝鲜的秘密条约,都超出了文件性质。备忘录影印件、转录件及馆藏说明;美国外交关系协会关于备忘录的考证

8 月 12 日修订的日英同盟则是真正的国家间条约。其第 3 条承认日本在朝鲜的特殊政治、军事和经济利益,并承认日本采取指导、控制和保护措施的权利,同时要求尊重其他国家的商业机会。9 月《朴次茅斯和约》第 2 条又使俄国接受日本在朝鲜的优越地位。这两份条约有助于日本减少列强阻挠,但英俄的同意,不能代替朝鲜自身的同意。第二次日英同盟,第 3 条;《朴次茅斯和约》,第 2 条

保护国、势力范围、军事占领和吞并,因此不能混用。其他列强认可日本的优势,是外交环境的变化;日军控制要地,是实际强制能力;保护条约则试图把控制写成制度;吞并才是进一步取消朝鲜作为独立国家的存在。

乙巳条约:条文怎样运作,又为何受到抗拒

1905 年 11 月,伊藤博文前往汉城,在日军和宪兵形成强大压力的环境中要求朝鲜接受新的协约。高宗没有给予日本所要求的明确同意。部分大臣反对,另一些大臣接受;日本最终取得外部大臣朴齐纯的签名。韩国史学通常称之为“乙巳勒约”,强调强迫缔结的性质。不同大臣的态度、他们是否获有充分授权,以及皇帝是否曾默许某种谈判,是后来法律争论的关键,不能用“全体朝鲜政府自愿同意”一语抹平。韩国学中央研究院:乙巳勒约

这份 11 月 17 日文件只有五条,限制却相当具体。

条款 纸面安排 对朝鲜自主决定的影响
第 1 条 日本外务省监督、指挥朝鲜对外关系,日本领事保护海外朝鲜臣民 外交事务不再由朝鲜独立办理
第 2 条 日本承接朝鲜既有条约的执行;朝鲜未经日本同意不得另订对外约定 对外缔约能力受到制度性限制
第 3 条 在汉城设置统监,得直接觐见皇帝;各地设置理事官 日本在朝鲜建立持续运作的控制机关
第 4 条 不冲突的旧有日韩条约继续有效 1904 年军事便利与顾问安排得以保留
第 5 条 日本保证维持朝鲜皇室的尊严与安宁 对皇室的承诺与国家外交自主的丧失并存

条款依据第二次日韩协约日文全文。表中的实际影响是结合条文作出的解释,不表示每项控制在签字当天便已经充分实现。

日本随后向列强解释,朝鲜政府已经同意这些安排,而且外国条约与商业权益将继续得到保障。这种对外声明可以证明日本如何争取国际接受,不能独立证明朝鲜政府自由同意。美国外交档案保存了日本公使高平小五郎转交的声明;使用它时,必须保留它是一方政府主张这一性质。FRUS:高平小五郎致美国国务卿,1905 年 11 月 23 日及附件

朝鲜社会没有因此停止政治行动。张志渊等报人公开谴责协约;闵宗植、崔益铉、申乭石等分别领导或参与义兵抗争。旧官员、儒生与地方民众的诉求和组织方式并不完全一致,抵抗也没有一套能够统一全国的指挥体系。它们的存在仍然足以否定“没有抵抗,所以吞并是自然结果”的说法。韩国国史编纂委员会:乙巳义兵

统监府如何取得行政、军队与警察的控制

伊藤博文于 1906 年就任统监。最初的条约以外交管理为主要措辞,统监府的影响却很快扩展到内政。高宗试图借 1907 年海牙和平会议向国际社会申诉,派出李相卨、李儁、李玮钟等使者。他们未能以正式与会代表身份进入会议;这既反映日本控制外交的实际效果,也表明列强会议的资格制度没有为朝鲜提供有效的申诉出路。高宗随后被迫退位,由纯宗继位。

7 月 24 日的新协约把此前部分依靠压力实行的干预,写成了更广泛的制度。重要行政措施和法令须经统监同意,高级官员的任免受到统监控制,日本推荐的人选进入朝鲜官署。秘密备忘录又规定司法、监狱和警察中的日本人职位,并安排解散朝鲜军队的大部分部队,只保留受限制的宫廷警卫力量。这里的准确说法是军队主体被解散,不是所有穿军服的朝鲜人从此都不存在。1907 年日韩新协约及秘密备忘录全文

解散军队并未使所有军人停止抵抗。部分官兵参加义兵,将武器、训练和组织经验带入地方武装。日军和宪兵采取讨伐、搜索与惩罚行动,义兵则依靠山区、地方联系和边境活动继续抗争。力量差距使他们难以夺回国家机关;抵抗的军事失败,却不能反推抵抗者并不存在,也不能证明殖民统治获得了普遍认可。

1909 年 7 月,日本进一步接管司法和监狱事务;1910 年 6 月又取得警察事务。随后建立的殖民警察体系,把普通警察与宪兵权力结合起来。对一般居民而言,主权变化并不只表现为国号或宫廷礼仪,而是地方纠纷由谁审理、集会由谁准许、报纸能否刊行,以及警察能够如何进入日常生活。韩国国史编纂委员会:朝鲜总督府的设立及权力结构

吞并决定早于伊藤遇刺

1909 年 10 月 26 日,安重根在哈尔滨刺杀伊藤博文。这个事件常被写成日本吞并朝鲜的直接起因,时间顺序却不能支持这一说法。日本内阁已在 7 月 6 日批准关于吞并朝鲜的方针,决定在适当时机实行吞并,并在此前扩张保护权、加强驻军和警察等力量。遇刺可能改变舆论、人物关系和执行节奏,但不能造成一个在遇刺前已正式形成的决定。《日本外交文书》第 42 卷第 1 册第 144 号,韩国史数据库所收日文原件转录

伊藤曾主张在当时条件下维持保护国制度,对吞并的时机持谨慎态度。这种政策差异需要承认,却不宜据此把他改写成朝鲜自主的保护者。保护国时期的外交剥夺、统监干预和军队解散,恰恰发生在他任内。争论的一个重要部分,是以何种形式和在何时加强日本控制,并不等于是否恢复朝鲜自由决定的权利。

支持吞并的朝鲜人也确实存在。一进会及宋秉畯、李容九等人参与了亲日政治活动,并在 1909 年提出合邦请愿。该会自称代表广大国民,不能作为实际得到全国授权的证据;部分成员设想的联合方式,也未必等于日本最后实行的殖民体制。大韩协会等团体、报刊和地方集会公开反对请愿,亲日团体与抵抗力量之间还有大量态度复杂或缺乏发言机会的居民。韩国国史编纂委员会:一进会;关于反对合邦请愿的团体与报刊记录

1910 年 8 月 22 日,寺内正毅与李完用签署吞并条约,29 日公布并生效。第 1、2 条规定全部统治权永久让渡并由日本接受;第 3—5 条安排皇族待遇和受赏者身份;第 6、7 条承诺保护守法居民的财产、任用符合条件的朝鲜人;第 8 条规定批准与公布生效。给予皇室收入、授予爵位和保留部分官员,不能抵消前两条对国家地位的改变。《日韩合并条约》全文

法律争论中,哪些反驳必须认真回答

最有力的反方,不是声称没有日军压力,而是指出当时的国际法与今天并不相同。十九世纪和二十世纪初,强国在武力压力下迫使弱国签订条约并不少见;仅凭国家受到军事威胁,不能未经论证就把 1969 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则倒用于 1905 年。文件缺少单独的皇帝签名或批准书,也不必然构成结论,因为当时存在不同形式的协定与授权惯例。

这个反驳能够纠正简单的形式判断,却还没有证明乙巳条约有效。争议必须继续追问:签字大臣是否具有处理此类重大权利的权限,高宗是否给予真实授权,所谓同意是否来自对具体代表的胁迫,以及相关同时代材料应当怎样解释。朴培根的研究梳理了海野福寿等学者的有效论,也指出不能把所有授权与批准问题一概而论;该文自身的结论倾向条约无效,应作为有立场的法律史研究使用。PARK Pae-Keun,《关于 1910 年日本“吞并”朝鲜合法性的争论》,《Korea Journal》2010 年冬季号,第 13—41 页

另一个必要区别,是对国家施加武力与对缔约代表实施胁迫。它们在法律史上的规则形成时间不完全相同。郑敏贞的研究强调,应检查当时已经存在的代表受胁迫规则,而不只诉诸后来禁止对国家使用武力的规则。这里使用的是该文公开摘要,未把摘要当成已通读论文全部论证。郑敏贞,2014 年有关乙巳条约效力的论文摘要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4 条规定其适用的时间范围,第 51、52 条分别处理代表受胁迫和违反《联合国宪章》原则的武力胁迫。这些条文有助于把问题分清,却不是跨越六十多年直接套用的判决书。历史判断可以明确指出军队压力、权力逐步被剥夺和广泛抵抗;对特定条约在当时法上的效力,则应展示授权、同意、胁迫及习惯法的争点。联合国条约集:公约第 4、51、52 条

列强承认日本的地位,使日本更容易维持统治,这是政治事实。承认也不能自行补上朝鲜方面缺失的授权或自由同意。反过来,殖民统治持续了数十年,同样不能仅凭持续时间证明起初的权利转移合法。

1910 年条约还有自己的授权与批准问题。序言把李完用和寺内正毅称为全权代表,第 8 条明言已经两国皇帝裁可、公布即生效;因此不能说文本完全没有批准安排。但条文如此宣称,不等于实际批准程序及同意已经得到证明。金明基的研究质疑:8 月 22 日纯宗关于让渡统治权的诏敕是在胁迫下形成,能否算作有效全权授权;公布吞并的敕谕是否具有批准条约的明确意思,缺少皇帝签名、印玺种类及未交换批准书又有何法律效果。这些是需要分别验证的无效论理由,不能把“少一枚印”当作无需论证的结论。有效论同样必须说明,何种同时代规则允许以裁可取代批准书交换,以及此处授权为何真实有效。1910 年条约序言与第 8 条;金明基,2011 年《韩日合邦条约不存在之研究》,韩英摘要,未读取全文

1965 年日韩《基本关系条约》第 2 条确认,1910 年 8 月 22 日及以前的两国条约、协定“already null and void”,这里译作“已经无效”。韩国解释为自始无效;日本坚持订立时有效,并把吞并条约失效与 1948 年韩国独立相联系。日本当时对较早协定另有事项完成或随 1910 年吞并而失效的解释,不能把所有旧约统一说成在同一天失效。这个措辞使双方能够建立邦交,却没有解决殖民统治从一开始是否具有法律依据的分歧;它既不能倒用为 1905 年的缔约规则,也不能冒充双方共同承认吞并始终合法的证明。1965 年条约英文全文,第 2 条及作准语言规定;都时焕,2010 年研究摘要;小田滋,1967 年研究的公开注释 28,所引为日本国会答辩

土地、学校和铁路为何不能单独回答统治正当性

殖民政府展开土地调查、修筑交通设施并扩大行政统计,确实改变了社会与经济。土地调查也不是一个可以用“所有未申报土地全部没收”概括的单一行动。1910—1918 年的调查确立地籍与登记、强化土地税征收和所有权界定;其效果要区分原有地主、佃农、具有惯习利用权的村民,以及日本移民和企业。书面所有权得到巩固,不保证依赖非书面习惯权利的人同样受到保护。韩国国史编纂委员会:土地调查事业

教育也存在制度扩张与政治控制并行的情况。1911 年《朝鲜教育令》以培养忠于日本统治的臣民为目标,强调日语,并把学校设置、课程与教材等置于总督控制之下。朝鲜人普通学校的课程年限及升学体系,与日本人的教育制度并不平等。可以研究识字、入学和职业训练发生了多少变化,但不能把学校数量增长直接解释为朝鲜社会拥有决定教育目标的权利。1911 年《朝鲜教育令》日文条文及韩国国史编纂委员会解说

讨论殖民时期的发展,需要说明比较对象和承担代价的人。比吞并前多了多少铁路,只回答基础设施存量的变化;是否存在其他改革道路、收益怎样分配、强制如何实施,则需要另外的证据。不能因为设施客观存在便否认压迫,也不能因为统治具有压迫性便拒绝研究经济变化。

1919 年三一运动表明,吞并后的秩序仍然受到大规模挑战。天道教、基督教、佛教人士与学生等通过不同网络参与,运动很快超出最初组织者的控制,扩展到地方社会。日本的镇压及随后对统治方式的调整,没有恢复朝鲜人的国家主权。1910 年取消国家地位,并没有取消朝鲜社会继续提出独立要求的能力。韩国学中央研究院:三一运动

本篇年表

时间 地点与主要行动者 权力变化或争议
1876 年 江华,日本与朝鲜 开港条约将自主表述与不平等通商安排结合
1894—1895 年 朝鲜、辽东,清日与朝鲜各方 战争及《马关条约》削弱清朝地位,未授予日本统治朝鲜的权利
1897 年 汉城,高宗政府 大韩帝国成立,独立声明与强化皇权同时推进
1904 年 2 月 23 日 汉城,日韩政府 日本承诺保证独立,并取得军事使用要地等安排
1904 年 8 月 22 日 汉城,日韩政府 财政、外交顾问与重要对外交涉受到日本约束
1905 年 7—9 月 东京、伦敦、朴次茅斯 美日会谈、日英同盟和日俄和约改善日本控制朝鲜的外部条件
1905 年 11 月 17 日 汉城,伊藤、朝鲜皇帝与大臣 乙巳条约限制外交自主,授权与胁迫问题持续受到争论
1906 年 汉城,统监府 日本建立常设控制机关
1907 年 6—8 月 海牙与朝鲜 密使申诉、高宗退位、新协约及军队主体解散相继发生
1909 年 7 月 6 日 东京,日本内阁 正式决定在适当时机吞并朝鲜
1909 年 10 月 26 日 哈尔滨,安重根与伊藤 伊藤遇刺,不能倒置为此前吞并决定的原因
1910 年 6—8 月 朝鲜与东京 警察事务接管;吞并条约 8 月 22 日签署,29 日公布生效
1910—1918 年 朝鲜,殖民政府与土地权利人 土地调查强化登记、征税与权利重整
1911 年、1919 年 朝鲜 教育令建立差别教育制度;三一运动挑战殖民统治

年表日期据上文各项条约、1909 年内阁决定及韩国历史机构资料;1907 年新协约采用原件的 7 月 24 日,未沿用个别概述中的 25 日。

资料与阅读说明

1904、1905、1907、1910 年的日韩条约按公开日文全文读取,中文表述为条文转述。韩国国史编纂委员会和韩国学中央研究院的韩文网页,使用其可读正文,并以原条约核对关键日期;官方编纂身份不意味着其中每一处概述都无须核查。

1909 年吞并决定读取韩国史数据库所载日本外交文书转录,它仍是日本政府文书,不因保存网站在韩国就变成第二份独立证言。《桂—塔夫脱备忘录》使用馆藏说明、公开转录与研究文章交叉判断,未宣称逐页核对影印本的每个字。法律史论文中,朴培根一文实际读取摘要、导论及授权、批准、胁迫的相关页段;郑敏贞、金明基、都时焕三文只读取公开摘要;小田滋一文使用出版社页面可见的摘要与相关注释,未读取付费全文。1965 年条约读取公开英文全文。没有据这些资料声称关于条约效力的争论已经获得所有研究者一致接受的终局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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