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索沃战争(九):怎样判断干预、主权与战争后果
科索沃战争产生了可以同时成立的几个结果:南联盟军警撤出了科索沃,阿尔巴尼亚族难民得以大规模返乡,北约空袭造成平民死亡,少数族群在国际部队进驻后仍遭到暴力,领土最终地位没有取得普遍同意。选择其中一个结果就给整场战争下结论,会遗漏其余结果需要承担的责任。
判断这场战争,必须把历史解释、军事效果、国际法和价值选择分别说清。国家拥有主权不等于政府有权驱逐平民;平民遭受严重迫害,也不自动意味着任何国家采取的任何军事手段都合法、有效。保护人的原则只有在适用于不同族群、不同阶段和不同施暴者时,才能承担评价这场战争的任务。
历史原因不等于古老仇恨
宗教遗产、历史记忆和人口分布能够解释各方为什么重视科索沃,却不能解释战争为什么在1998年升级、为什么在1999年引来北约。现代战争需要现代组织:国家军警的指挥和资源、民族政治组织的动员、武装网络的扩张,以及外部国家的外交和军事选择。
自治制度变化削弱了原有政治参与渠道,镇压和排斥使非暴力路线越来越难以展示成果。武装抵抗提供另一种选择,也引来更多军事行动;每轮袭击、报复和逃难又改变了下一轮招募和国际反应。这条因果链不意味着任何决定都是必然,更不能让实施杀戮的人以历史积怨免除责任。相关过程分别见第二篇和第三篇。
军事胜利究竟实现了什么
北约实现了迫使南联盟撤军、允许国际安全部署的核心战役目标。这个结论不需要假定南联盟地面军队已被彻底摧毁:迫使领导人接受条件与消灭全部军事能力本来就是不同结果。谈判结果同时受到继续轰炸的预期成本、基础设施损害、外交协调及未来战争风险影响,不能只用战后修订的坦克损失数字解释。第六篇:战争为什么在六月结束
南联盟领导层保住了国家其他部分的政府机构与相当军事力量,却失去了在科索沃直接行使权力的能力。以“军队仍能作战”证明政治目标没有失败,把军事存续混同于战略成功。反过来,北约达到撤军目标,也不能证明战后社会安全已经恢复。
解放军通过战争和外部干预扩大政治影响,但其目标并非在1999年六月就全部实现。独立直到2008年才宣布,且仍有承认分歧。非暴力政治力量没有消失,却必须在武装斗争取得显著政治成果后的环境中重新竞争。普通阿尔巴尼亚族居民获得返乡和摆脱军警压迫的机会,塞尔维亚族及其他少数群体则面临新的恐惧和离乡压力。这些不是可以用一个赢家名单表达的同一结果。
动武是否合法,与作战是否合法
《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规定禁止威胁或使用武力的原则,第51条规定遭受武力攻击时的自卫,第七章则构成安理会处理和平威胁和授权强制措施的制度基础。1999年北约并非因南联盟对其成员国发动武力攻击而行使集体自卫,也没有获得明确授权此次空袭的安理会决议。《联合国宪章》全文,第2、39—42、51条
因此,“未经安理会授权”是对程序和文本的明确判断。进一步判断违法,需要面对人道干预是否构成例外的主张。英国政府当时主张,在压倒性人道需要、有限用武成为避免灾难唯一途径的特殊情形下,军事行动可以具有法律正当性。英国议会外交事务委员会的报告记录了这一立场及有关争论。英国下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第四报告,International Law,2000年
这个论证最强之处是指出安理会政治僵局可能使迫在眉睫的严重灾难无人制止。其弱点则是,谁判断灾难、谁判断替代手段已经耗尽、谁限制用武范围,都可能由发动战争的国家自己决定。习惯国际法还需要国家实践及被接受为法律的依据,不能只由数个发动干预的政府自行宣告例外已成立。本文采用宪章规则及已经充分确立的例外作为标准,判断此次动武违反宪章的用武限制;人道必要性的道德辩护不足以改变这一结论。这是一项说明标准后的法律判断,不是声称存在一份已经对空袭作出实体裁决的国际法院判决。英国议会报告第128、132段同样区分违反宪章具体条文与人道干预习惯法依据薄弱的问题。
第1199、1203号决议确认危机并提出要求,没有给北约空袭授权;1999年3月26日谴责空袭的草案未获通过,也不等于另一份授权决议已经通过。第1244号决议授权的是此后的国际安全与民事存在,不能仅凭安理会接受停战安排就倒推此前每次用武都被追认。相反论证可把这些决定合起来视为政治支持,但政治支持与明确的法律权限仍需分别证明。英国议会第四报告,第126—134段
“非法但正当”这种说法试图承认现行法律与紧急道德判断之间的张力,不能读成“只要动机良好就合法”。英国政府也并不接受其中“非法”的前半句。不同论者使用同一个“正当”词时,可能分别指法律依据、政治可接受性或道德必要性,必须交代自己的标准。英国议会关于干预的报告及政府立场记录
战争中的行为另受国际人道法约束。即使一方有合法的战争理由,也不能故意攻击平民;即使一方发动战争违法,其士兵和平民也没有因此失去战争法保护。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及政治责任各有构成和证明要求,不能互相替代。对个人定罪还须确定行为、主观要件与责任方式;总统、将军或组织成员的身份本身不是定罪证据。第七篇:具体伤亡与司法材料
五种主要解释各能成立到哪里
“北约阻止了更大的人道灾难”的强版本,并不是说空袭没有伤害平民,而是说政府部队继续控制科索沃将造成更长期、更严重的暴力,撤军和国际部署终止了这一危险。实际观察支持后一半:撤军结束了原有军警控制条件,并使大量难民返乡。但没有干预时究竟会死亡多少人,属于反事实,不能把未知的避免死亡人数作为确定数字。战后少数族群受害又限制了“所有人都获得保护”的说法。
“轰炸加速或扩大了驱逐”也有需要解释的时序依据,但不能把所有变化归到空袭之后:核查团3月20日已撤离,3月24日空袭才开始。现场约束先行削弱,随后战争规模扩大,可能使地面部队更快执行驱逐;这是一条有待具体地区证据检验的机制,不能仅靠日期先后证明。它与“此前的暴力推动干预”并不冲突。ICTY在Šainović等人案中认定,导致大规模外逃的主要原因是南联盟及塞尔维亚部队故意实施的暴力;空袭不会替下达和执行驱逐命令的人承担全部行动责任。ICTY,2014年1月23日上诉宣判摘要,第1页
“西方借人道主义谋求地缘利益”的强版本,是安全政策通常混合道德关切、地区稳定、联盟信誉和战略影响,而非证明每位决策者都没有人道动机。北约在欧洲安全中的地位确实与行动结果有关。但有利益不等于灾难是捏造的,也不足以证明一场从头安排的战争阴谋。若要进一步断言某项隐藏目的支配了全部决策,就需要内部文件、资源配置及实际政策取舍,不能只根据战争后出现军事基地倒推唯一初衷。
“塞尔维亚只是打击恐怖主义”抓住了解放军确实进行武装袭击并有针对平民犯罪这一事实。它不能解释为什么没有参战的居民也遭系统性驱逐。国家打击武装组织的权力受区分原则、拘押规则和刑事程序约束;对手犯罪不会扩大成国家针对整个族群的许可。这个命题中的“只是”不成立。
“解放军借外部干预实现政治目标”描述了一个重要机制。国际干预削弱了它无法独自击败的对手,使其军事组织经验和政治代表地位能够转化为战后影响。然而,把它称作完全受外部操纵的代理人,会抹掉地方诉求、侨民网络和自身战略。外部国家与地方武装可能互相利用,利益并非始终一致;它后来取得的政治成果也不能反过来证明其每项战争行为正当。
替代方案需要哪些条件
继续监督是最容易被描绘成低成本的替代方案。其价值在于现场报告、接触各方和提高暴力的可见度。但监督人员要发挥作用,需要安全通行、足够部署密度和各方一定程度的合作;不具强制能力的观察团不能靠记录阻止所有攻击。如果恢复监督同时没有解决违约后果,效果可能只是延迟危机。第四篇:停火监督与谈判
调整谈判条件值得认真考虑,尤其是政治自治与军事实施安排是否可以分开,驻军组成和通行权限是否有可接受的替代文本。其障碍不只是措辞:任何驻军都需要实际进入、补给和执行规则;没有可信执行力的文本容易重新陷入违约。要证明某项修改本来能够避免战争,还需证明贝尔格莱德、阿尔巴尼亚族代表及承担部署成本的国家都可能接受。仅指出某条款苛刻,不能自动推出一份可以执行的和平协议已经存在。
制裁不需要立即承担空袭的全部风险,却通常需要更长时间,可能把经济代价压到普通居民身上,也无法保证在数周内阻止地方部队行动。有限军事打击可以降低初始破坏,但若对方不让步,发动者仍面对升级或退让的选择。所谓只打几天、既保持信誉又不扩大战争的方案,依赖对手恰好按预期反应。
地面部署能够比空袭更直接接触受威胁社区,但需要更多兵力、交通和补给准备,也可能遭到抵抗。未经同意进入意味着另一种规模更大的战争,而非自动出现的保护区;经同意进入则又回到谈判能否取得同意的问题。不干预避免了北约直接造成的空袭伤亡,却把既有冲突继续发展的风险留给当地居民。
这些约束并不证明空袭是唯一选择。更稳妥的结论是,1998年至1999年初存在可以争论和尝试的外交调整空间,而越接近战争爆发,部署时间、互信和国内政治承诺越限制选择。空袭的支持者必须说明为什么当时的替代办法不足,反对者也必须说明替代办法如何执行、由谁承担风险及失败后怎么办。不能用事后想象的无成本和平,与真实战争的全部代价作不对称比较。
几个容易混用的词
表:本系列使用的法律概念与政治标签。
| 词语 | 在本系列中的含义 | 不能直接推出 |
|---|---|---|
| 种族清洗 | 以暴力或恐吓改变人口分布的描述性概念 | 每起行为均已被法院判为种族灭绝 |
| 种族灭绝 | 具有毁灭受保护群体全部或部分之特定意图的法律罪名 | 死亡多或驱逐广泛就自动满足全部要件 |
| 民族自决 | 人民政治地位与发展的原则 | 每个地区均有无条件单方面分离权 |
| 人道干预 | 以制止严重人道灾难为理由的外部干预主张 | 动武具有普遍公认的法律授权 |
| 国家主权 | 国际秩序中关于国家权利和权限的原则 | 国家可以不受约束地对待平民 |
| 侵略 | 一国针对他国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实施的、与宪章不相容的武装用武;认定还涉及行为性质、严重性及相关情境 | 每一项违反宪章的行为都自动构成侵略,或国家行为评价等于个人已被判侵略罪 |
| 战争罪 | 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并产生个人刑事责任的行为 | 每次误伤或每项政策失败都自动构成战争罪 |
| 恐怖主义 | 当事方常用的定性;具体分析须指出袭击对象、行为和适用规则 | 被贴此标签者及其整个族群均可被攻击 |
| 民族解放、分离主义 | 分别强调摆脱统治与脱离既有国家的政治目标 | 前者自动合法、后者自动非法,或两者已经解释了全部行为 |
| 代理人 | 需要以外部控制、依赖及行动关系加以论证的分析概念 | 接受外援或目标部分一致即等于受完全指挥 |
侵略的国家行为定义参照1974年联大第3314号决议;战争罪参照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对相关习惯规则的整理。后者是对规则与实践的研究,不是对科索沃个案的判决。联合国,侵略定义及通过过程;ICRC,Henckaerts与Doswald-Beck编《Customary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第1卷,2005年,第156条,印刷页568起
2010年国际法院针对科索沃独立宣言的咨询意见,没有把上述争论一次解决。法院第51、56段限制了问题范围,第82—83段没有裁定补救性分离的一般问题。因此,该意见既不是北约空袭合法性的判决,也不是世界各地分离运动可以直接套用的通行许可。ICJ,2010年7月22日咨询意见正文
年表:判断所依据的时间边界
| 时间 | 已发生的结果 | 当时仍不能知道的结果 |
|---|---|---|
| 1998年秋 | 停火与监督安排建立 | 是否能长期执行 |
| 1999年3月 | 谈判失败、北约开始空袭 | 战争持续时间与完整平民代价 |
| 1999年6月 | 撤军及国际部署安排形成 | 战后治理与少数群体保护效果 |
| 2004年3月 | 大规模反少数族群暴力 | 此后政治地位如何确定 |
| 2008—2010年 | 独立宣言及国际法院咨询意见 | 承认和主权争议能否终结 |
来源与阅读范围
综合判断承接前八篇的近邻来源;法律部分另核对《联合国宪章》条文、英国议会记录中的政府法律立场,以及国际法院2010年咨询意见相关段落。术语表核对联合国关于第3314号决议的法律史说明及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习惯国际人道法研究第156条相关页,未声称通读整部研究。英国政府的自我辩护用于证明它提出了什么法律理由,不被当作法律争议已经解决的证明。ICTY上诉宣判摘要用于交代案件结论的范围,不替代全部判决与证据卷宗。
截至2010年的材料足以否定两种简单说法:战争没有真实的人道背景,以及军事干预已为所有居民带来安全。它也足以支持更有限的判断:干预促成撤军和返乡,但直接造成平民损害,没能立即阻止报复性暴力,并留下持续的法律与政治分歧。对于未经实施的替代路径,能够评估条件和风险,不能宣称已经知道确定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