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的工厂、矿山和农田怎样成为战争资源?1937—1945年间,伪满洲国的行政机关逐步把人口登记、兵役、职业调查、劳动力配置和粮食统制连接起来,使军队与企业更容易取得人员和物资。这套制度的强制性不只表现为抓捕和殴打,也表现为居民失去拒绝调派、离开工作场所或自行处置产品的能力。但有工资的雇工、被征发者、囚犯和战俘仍须分别考察,不能用同一个人数或法律身份覆盖全部劳动者。

本篇承接前篇的帝国资源分工,重点分析动员如何执行、哪些暴力有充分证据,以及哪些数字不能相加。主要行动者包括关东军、伪满军政部门、企业管理者、招工中介、警察、基层官员和劳动者。工业增长与土地制度不再逐项复述;战争末期日本移民的逃难与苏军行为,留在下一篇按同样标准审查。

从产业计划到个人义务

日本1940年《日满支经济建设要纲》要求东北供给矿产、重工业原料、粮食和饲料,并组织华北劳工进入东北。资源需求增加之后,解决问题可以采用提高工资、改善劳动条件、降低扩张速度等办法;统治当局实际加强的,却包括人口识别和行政配置。原因不是工人突然变成了同一种政治群体,而是军需计划希望在指定时间、地点得到可预测的劳动力。日本内阁1940年10月3日要纲

1938年劳工协会成立,劳动票和指纹登记相继推行,1939年又设指纹管理局。高野麻子的研究把这些措施同企业争夺工人、季节性流动以及逃离恶劣劳动条件联系起来。登记兼有配置和警察管理功能:工人改换姓名或雇主以后,仍可能被识别并追踪。不能因此断言每个登记者都是遭绑架者,但可以判断,工人以离职改善处境的空间受到制度性压缩。高野麻子,2012,第125—128页

1940年国兵法把征兵同人口登记进一步连接。远藤正敬对民籍、户籍和兵役的研究说明,身份分类并没有随着征兵而变成一套平等的共同国籍制度,日本臣民的身份仍被另外处理。兵役义务的扩大可以增强伪满军的人员补充,却不能据此证明各族居民取得同等政治权利,更不能证明这支军队能够独立决定战争目标。远藤正敬,2010,第1—2页

1942年11月制定的国民勤劳奉公法,又把部分不服兵役年龄者纳入劳动义务。到1945年3月,劳动动员、劳动管理与国民手册等事务由专门的国民勤劳部办理。有关机构沿革可以从日本亚洲历史资料中心的说明核对,其依据包括伪满政府公报。这里证明的是国家将劳动供给变为行政任务,不是所有地方均按同样比例、同样方式执行。亚洲历史资料中心“国民勤劳部”条目

执行仍须经过地方官署、警察、企业和中介。中央需要劳工,地方必须寻找具体的人,企业希望减少人员流失,劳动者则希望保住收入、农时和家庭照料。几种需求相撞,便会产生隐瞒身份、逃亡、替代应役和争夺工人的空间。不能把这些反应全称为有组织抗日;即使只为谋生而离开,也足以使动员制度加大追踪和处罚。登记更严,不必然说明居民认同更高,反而可能说明行政机关越来越依赖强制来补足合作。

劳动者的身份不能合并

“强制劳动”在这里首先是事实判断:一个人是否在惩罚、拘禁、暴力或不能退出的约束下被迫工作。领取工资并不自动排除强制,贫困下主动求职也不能自动等同于被绑架。法律判断则还要区分雇佣、兵役或劳动征发、刑事拘禁及战争俘虏身份,并检查当时适用规则。以下各类之间可能发生转变,但不能混算。

表:不同劳动者身份及判断强制劳动的证据。

身份或关系 应核查的具体问题 不能直接作出的推论
自愿求职的雇工 合同、工资、解约和迁徙是否真实可行 入厂自愿不代表其后可以自由离厂
行政征发的居民 谁下令、拒绝会受何种处罚、实际服役期限 国内法规定义务不自动消除占领和人身强制问题
囚犯与政治被拘禁者 拘禁根据、审判、劳动条件和虐待 被官方称为罪犯不证明拘禁正当
战俘 俘虏身份、给养、劳动性质、暴力和医疗 战俘劳动并非一概被当时战争法禁止
日籍或朝鲜籍劳动者 具体法律身份、行业与时期 同一帝国臣民身份不保证待遇相同

煤矿和工厂要求连续生产,铁路和军事工程则会随建设、驻军及战事改变人员需求,农业又受播种和收获季节限制。同一个人可能先是季节工,后来被纳入征发,再因离岗遭拘押。按“到过某处劳动”的累计人次统计时,容易重复计算;用某一天登记人数,又会漏掉此前死亡、逃走或被转送的人。不存在一个可以脱离原始名册,直接代表全东北受害规模的统一数字。

战俘问题尤其需要法律上的准确。1907年《海牙陆战法规》第6条允许按等级和能力使用战俘劳动,但排除军官,禁止过度劳动及与战争作战有关的任务;第4、7条要求人道待遇并由俘获国负责给养。判断沈阳等地战俘营,应具体查明工作是否服务军需、给养是否足够、殴打和惩罚由谁命令。把“战俘曾工作”直接等同战争罪,会模糊真正违法的强制条件;把“法规允许劳动”当作虐待免责,则遗漏同一条文中的限制。1907年海牙第四公约及附件,第4、6、7条

粮食统制与矿难的责任

战争资源不限于煤钢。1941年农产公社成立,兴农部又设粮政司,在公社派驻监管人员。这说明粮食收购与分配已不只是各企业自行交易,而受到行政机关统一干预。制度目的包括供给日本及中国战场,基层农户承担的征购任务和城镇配给,则必须结合具体地区的出荷记录、粮票和家庭留粮才能判断。亚洲历史资料中心“兴农部”条目

这种安排会把战争风险传递到居民日常生活。对农户而言,劳动力被征走而粮食任务未相应减少,意味着同一家庭同时面对劳动和产品两种索取;对城镇工人而言,名义工资还须同能否购买足额食品比较。它也给掌握登记、运输和配给的人员留下徇私和牟利空间。不过,在没有某县逐年收成、征购与死亡资料的情况下,不能把粮食紧张升级为“全东北在同一年发生统一规模饥荒”的断言。营养不足、局部饥饿、战时疫病和撤离途中的饥饿,应分别登记原因与时段。

1942年4月26日本溪湖煤矿爆炸,是工业生产代价的具体个案。国立公共资讯图书馆的事件条目记死亡1549人,并讨论爆炸后的停止通风与救援责任。该页属于汇编,部分资料来自媒体,未提供可逐人核对的死者名册。这里采用的是“该次矿难的常见汇编死亡数”,不将它扩展为全东北矿工死亡率,也不把不同资料中的族籍细分数字拼成新统计。本溪湖煤矿爆炸事件条目

矿难责任至少有三个环节:事前安全维护、爆炸当时的技术处置、事后对工人和家属的控制及救济。若要判定某位管理者蓄意牺牲井下工人,须取得其命令、当时可用的技术信息和救援记录;不能只由严重后果推定每个决策者的内心目的。但缺少完整命令记录,也不使事故变成无人负责的自然灾害。强制生产秩序减少了工人拒绝危险工作的能力,企业与当局掌握的权力越大,其安全和救济责任就越不能由“战时需要”一语免除。

战争还改变了移民政策所依靠的人口。1937年以后,成年男性的军事征用与农业移民发生竞争,日本政府遂扩大青少年招募,1938年起推行满蒙开拓青少年义勇军。其训练同时包括农业与军事内容,设想先培养农业移民,再作为兵员后备。日本奈良县立图书情报馆的展览说明,也指出部分开拓土地来自对中国农户的低价强制收购。这里体现的不是移民与战争彼此独立,而是军队、农业定居和土地取得互相配合;移民日后又被征入军队时,农场家庭劳力和保护能力同时受到削弱。奈良县立图书情报馆“满蒙开拓青少年义勇军”

1942年的第二期拓殖计划与粮食统制继续把定居农业纳入国家任务。青少年是否出于贫困自愿报名、学校和地方机关是否施压,须逐人逐地判断;他们遭受战争动员,也不使取得土地的过程变成无损于原居民的“开荒”。本篇采用公共机构说明来确认政策方向,不把其中累计送出人数、1945年存留人数与撤退死亡人数混为一项统计。亚洲历史资料中心“兴农部”,拓殖与第二期计划部分

屠杀、性暴力与生物战的不同证据

平顶山屠杀发生于1932年,早于本篇主体时段,却揭示了后来治安暴力的一个前提:把武装活动地区的居民整体当成可惩罚对象。辽宁文物部门的说明记载,日军守备队和宪兵在抗日武装袭击采炭所之后包围村庄并杀戮居民;同时记有1970年局部发掘清理出八百余具完整遗骨。纪念叙述中的“三千余人”是整体遇难估计,八百余具是特定发掘区域的实物记录,两者不是两组可以相加的死者。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平顶山惨案纪念馆

军方会把报复解释为切断游击队援助和威吓潜在协助者。这能够解释目标选择,却不能证明村民共同参与了袭击。以集体惩罚代替个人责任核实,会使没有作战行为的人承担杀戮和财产毁灭。即使威吓短期减少了公开协助,它也可能增加逃亡、隐蔽敌意和日后对统治者的报复。所谓“有效镇压”必须限定为某时某地的军事或警察指标,不能拿来证明行为合法或统治获得同意。

性暴力也不能只以战场上临时发生的强奸理解。1993年日本政府调查结果确认,军方直接或间接参与慰安所的设置、管理和运输,招募存在违背妇女意愿的欺骗、强压及官宪参与。这个判断适用于制度的总体事实,但不足以给东北每个慰安所核定人数。河野洋平1993年8月4日谈话,官方中文译文

更具体的跨境线索见于1938年的日本外交文件。2019年参议院质询引述,部分女性先到朝鲜或满洲,再由当地关系人安排进入华北;另有领事报告女性把“酌妇”误解为只在酒席服务,到达后被迫卖淫。日本内阁答复确认相关文件确有相应记载,但提醒文字并非完全逐字一致。这可证明行政机关掌握了欺骗招募及跨境转送的信息,不能据此计算东北受害者总数,也不能把华北个案全部改成东北发生。参议院质询第93号、2019年12月17日内阁答复

生物战机构的证据强度,又与一般疫情不同。美国国家档案馆公布的研究确认,关东军相关机构以中国人、朝鲜人及俄罗斯人为对象实施人体实验;同时对沈阳盟军战俘是否遭受同类实验保留判断。曾有战俘患病、军医实施注射,不能单独证明其被当作实验对象。这里可以明确确认731部队的人体实验与生物战研究,不能把东北全部疫病死亡都归入同一受害总数。美国国家档案馆《日本战争罪行研究:导论论文》,第36—37页

该书第97—98页还揭示,美方战后为获取数据而保护相关人员免受起诉。军事与情报人员认为资料有价值,国务院对承诺范围有所顾虑,各机关的决定不能合并成“美国社会一致同意”。更不能由美方愿意取得资料,推出实验科学上可靠,或受害者牺牲可以因此正当化。数据交换和追诉受阻,是另一项应承担责任的战后决定。同书第97—98页

机构设在东北,也不代表实际施用都发生于东北。东京高等裁判所平成14年(ネ)第4815号案件的判决,在事实认定部分确认:1940—1942年,731部队、1644部队等在浙江宁波、衢州和湖南常德等地实施细菌战,造成鼠疫等流行和死亡。这里援引的是公开转载的判决文本,明确属于法院判断部分,而非原告主张。它把“研究与人体实验”推进到“对外实际施用”的证据层次;这些地区在东北以外,死者不能计入东北本地死亡统计。判决驳回赔偿请求,又涉及个人请求权等不同法律问题,不能将诉讼结果改写成法院否认细菌战发生。东京高等裁判所判决转载,“第3 当裁判所の判断”第1—2项

当时的法律是否允许这些行为

把战争犯罪判断完全建立在1925年《日内瓦议定书》上,会留下一个真实漏洞:日本虽然签署,却直到1970年才批准。不能把签署和批准写成一回事,也不能把1949年以后的条约倒用为1930年代全部行为的直接条约依据。美国国务院所载议定书缔约状态

这不意味着当时存在任意投毒、杀害被拘禁者或虐待平民的法律真空。日本1911年批准海牙第四公约;其附件规定了战俘人道待遇,禁止毒物和有毒武器,并保护居民生命和私有财产,禁止掠夺,限制对居民的集体处罚及征用。海牙规则的条约适用还须注意公约第二条的参战方条件;相关习惯法是否适用、某一被害者的身份以及某项行为符合何种罪名,应分别论证。不能因1925年议定书的批准问题,便跳过已有的人身保护规则。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缔约状态数据库、海牙公约及附件第23、46、47、50、52条

对伪满政府以法律形式发布的征兵或勤劳命令,也须采用相同区分:一项命令在其行政体系里有效,不等于支配东北的权力来源获得国际认可,更不等于具体执行可以任意拘禁、殴打或杀害。日籍管理者、本地官员和包工中介的责任必须按命令、知情、参与和获益确定。族籍不自动决定有罪,执行层的本地参与也不能抹去上层制度设计和军事统治的责任。

战争动员与暴力年表

时间 制度或事件 核验时的范围限制
1937年后 东京及东北;军队与拓殖机关争取人力 1938年扩大青少年招募,农业移民兼具兵员后备作用。奈良县公共图书馆说明
1938—1939年 东北企业、劳工协会及指纹管理机关 登记、雇佣、拘禁为不同统计对象。高野麻子,第125—128页
1940年 新京;国兵法与人口登记进一步衔接 法定兵役义务不代表平等国籍或军队自主。远藤正敬,第1—2页
1941年 新京及各地;农产公社和粮政司建立 中央统制不证明各地征购负担一致。兴农部沿革
1942年 本溪湖、新京;矿业企业与政府 矿难个案与劳动法覆盖人口不可合并。矿难汇编、勤劳部沿革
1945年及其后 东北、东京;秘密机构与盟军调查人员 战后供述、原始公文、研究综述须分层使用。NARA导论论文,第36—37、97—98页

这些材料支持的结论是:战争动员依靠了日益严密的行政强制,部分矿山、军队与秘密机构存在严重虐待和犯罪,受害者却并非一个内部无差别的群体。铁路与重工业地区的工人、农村被征发者、边境工程人员、被拘禁者和遭性暴力的妇女,各有不同的受害路径。现有资料足以否定“开发只是双方自愿合作”的解释,也不足以制造一个覆盖所有年份、地区和暴力类型的精确死亡总数。政权终结后,保护平民和被俘人员的同一原则仍须适用于进入东北的新军队。

资料与阅读范围

涉及1930—1940年代日本公文时,保留“奉公”“开拓”等原有制度名称,不采纳其褒义。本文没有把未见原件的现代汇编称作亲见原始档案。

  1. 日本内阁《日满支经济建设要纲》(1940),已读国立国会图书馆转录全文;亚洲历史资料中心“国民勤劳部”“兴农部”,已读机构说明全文,所引政府公报及《满洲国现势》原册未逐页展开。
  2. 高野麻子:《“满洲国”移动劳动者管理与指纹法》,《年报社会学论集》25,2012,120—131页,重点实读125—128页;远藤正敬:《满洲国身份认定与“日本臣民”》,《亚洲研究》56卷3号,2010,实读1—2页。两者引用的历史法规按学术转引使用。
  3. 国立公共资讯图书馆“本溪湖煤矿爆炸”条目、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平顶山惨案纪念馆”,已读全文。前者为汇编,后者同时提供事件叙述和发掘摘要;未核得完整事故卷宗、死者名册或完整发掘报告。
  4. 日本政府1993年河野谈话及2019年参议院质询、内阁答复,已读全文;后两件属于战后公开文件对1938年材料的引述及确认,不能冒充1938年原件影印。
  5. 美国国家档案馆,Researching Japanese War Crimes: Introductory Essays,2006,实读36—37、85—88、97—98页等相关段落;本文仅据其分辨已确认事实与未决指控,不声称阅读全文或全部引用底档。
  6. 1907年海牙第四公约及附件、ICRC缔约状态、1925年议定书状态表,已读相关条文和日本条目。本文不以现代劳动定义代替当时条约适用分析。
  7. 奈良县立图书情报馆2008年展览“满蒙开拓青少年义勇军”,已读全文,仅使用青少年招募、训练与土地政策的说明,不采用其未经名册复核的总体死亡数。东京高等裁判所平成14年(ネ)第4815号判决,已读“大判例”转载本的事实认定与个人请求权部分;法院旧版PDF入口返回404,未冒称取得官方原件,也未将案件编号年份当作判决年份。

系列:导读与总年表 · 问题与判断索引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