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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战争以前的两种国家建设

1937 年中日全面战争爆发时,日本在中国东北已经建立了受其控制的政权,在华北拥有驻军,又在沿海城市享有条约规定的各种权益。这样的军事地理并非两国自古对立的结果。它形成于十九世纪后半叶以来的战争、条约和殖民统治,也形成于中国试图恢复主权、日本试图保存并扩大帝国权益的一连串冲突。

晚清中国和幕末日本都受到欧美列强的军事压力。通商口岸、领事裁判权和协定关税,使外来力量可以进入两国的贸易、财政与司法事务。两国政治人物面对的共同问题,是如何建立足以应付这种压力的军队、财政和行政制度。日本的明治维新和中国的洋务、新政及其后的共和革命,属于不同条件下的应对。它们没有自然导向同一种制度,也没有预先规定两国必须交战。

差异在于,日本较早建立了全国性的征税、征兵与学校体系,废藩置县削弱了地方领主的独立性,军队和官僚组织得到持续的财政支持。近代工业仍需要进口技术、机器与资本,农村也承担沉重负担,但政府能够更有力地集中资源。清政府则在内战、赔款、地方军事力量壮大和财政分散之间推进改革。到十九世纪末,两国动员能力的差别已经影响了外交交涉的结果。

日本领导层并非只想避免再次被列强强迫开国。随着制度建设和军事能力增长,一部分人把取得殖民地、势力范围与海外驻军权视为获得大国承认的条件。欧洲帝国的做法提供了可以模仿的先例,也提供了必须防范的对手。国家安全与扩张由此发生联系,但两者的范围并不相同:保护本国不受攻击,不必然要求支配朝鲜,更不必然要求控制中国东北。把这些要求连在一起,是政治判断。

中国国家建设所面对的方向恰好相反。晚清改革者、革命者以及民国不同政府,虽然对政体和社会制度意见不一,却越来越难以接受外国控制关税、铁路、司法与领土。中国越努力把分散的权力收回国家,日本已有权益受到的挑战就越直接。此后冲突的重要来源,是一个帝国要求维持特殊地位,另一个国家要求在本国境内恢复平等主权。

朝鲜为何成为甲午战争的中心

十九世纪的朝鲜处于清朝宗藩关系之中,也受到日本、俄国等外来力量影响。宗藩关系包含朝贡、册封与政治联系,不能直接等同于现代国家对殖民地的全面行政统治。随着条约、使馆、商业和驻军进入半岛,旧有关系的含混之处成为竞争对象。清朝试图维护对朝鲜的传统影响,日本则以朝鲜独立为理由排斥清朝,同时争取自身更大的干预权。

1894 年朝鲜发生东学农民运动,清军应朝鲜政府要求进入,日本也出兵。双方没有在局势缓和后共同撤军,日本进一步干涉朝鲜政局,战争随后扩大到海陆两线。把甲午战争仅写成舰队装备的较量,会漏掉它的政治目标。控制朝鲜的外交与军事方向,关系到谁能在半岛部署力量,谁能够限制另一方的活动;战争因此不仅决定战场胜负,也改变区域秩序。

1895 年《马关条约》的第一条,要求清朝承认朝鲜“完全無缺ナル獨立自主”,即完全而无缺的独立自主,并结束朝鲜向清朝的朝贡礼仪。可是,条约所取消的是清朝的宗主地位,并没有建立保证朝鲜免受日本干涉的制度。随后的历史表明,“独立”这一条约用语与日本排除竞争者的政策可以同时存在。《日清媾和条约》,1895 年 4 月 17 日,第 1 条

条约还规定割让台湾、澎湖和辽东半岛,赔款并增加通商权益。俄、德、法三国随后干涉,日本归还辽东半岛,台湾与澎湖则进入日本殖民统治。对中国而言,战争使财政和主权进一步受损,也推动了对旧有改革方式的怀疑。对日本而言,胜利证明军事动员能够换取经济和领土利益,而三国干涉又使部分领导者认定,仅有一次胜利还不足以确保新获得的地位。

三国干涉并没有使对华扩张停止。它改变了日本对主要对手的估计。俄国在东北的铁路、港口与驻军活动,使日本将朝鲜和中国东北联系起来考虑。日本可以与俄国谈判分配影响范围,也可以通过军事手段阻止俄国优势继续增长。谈判、结盟、扩军和战争在这里是不同的政策选项;最终采取战争,不能反过来证明此前已经不存在其他道路。

日俄战争把中国东北变成列强权益的转让对象

1904 至 1905 年日俄战争的主要陆上战场在中国东北。清政府宣布局外中立,但交战国仍在中国领土上进行大规模作战,居民承受征用、交通破坏和迁徙。中立声明所表现的主权原则,与清政府实际排除外国军队的能力之间,有明显距离。战争结束后,日本并未将俄国原有的所有特殊权益一并取消,而是接收其中相当一部分。

《朴次茅斯和约》承认日本在朝鲜的优越政治、军事与经济利益,又规定转让旅顺、大连租借权,以及长春至旅顺的铁路和相关权益。条约同时保留了中国同意这一形式条件。由此形成的局面很有代表性:中方的主权在条约语言中仍然存在,决定权益转移的主要谈判却发生在日俄之间。中国必须面对已经由战争造成的力量分布。《日露讲和条约》,1905 年 9 月 5 日,第 2、3、5、6 条

日本在南满洲取得的铁路,不只是运输工具。1906 年成立的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由国家深度参与,经营范围逐渐涉及矿山、港口、工业和调查事业。铁路附属地还存在行政、教育、卫生等管理活动。企业经营、公共事务和军事保护相互联系,使一条铁路线能够成为持续干预地方社会的依托。JACAR“南満洲鉄道株式会社”词条,现代机构解说

所谓“南满权益”因此包括性质不同的事物:租借地、铁路及其附属地、商业投资、驻军和侨民活动。它们不能一概当作日本领土。铁路经营权并不等于沿线地区的完整主权,侨民遇到纠纷也不自动赋予驻军扩大占领的权利。可是,日本军政人员在处理危机时,常把这些不同权利合并成必须整体保卫的国家利益。

经营规模扩大以后,保护对象也越来越多。矿山需要铁路运输,铁路需要港口,港口与铁路又被认为需要周边地区保持“安定”。若把安定理解为当地政治不得挑战日本的要求,保护权益就会不断要求新的控制范围。这里存在一种政策扩张机制,但并非无须有人选择就会自行运转。军队是否出动、外交是否追认、政府是否追加预算,每一步仍由具体机构和人物决定。

中国地方当局则希望发展自己的交通和财政,不愿让东北经济永久围绕外国铁路安排。修筑竞争性铁路、限制土地和经营特权、加强地方税收,可能是中国内部的建设措施,却会被日方理解为削弱既有利益。双方对“现状”的理解并不对称:日本希望维持通过战争获得的特权,中国希望改变由战败留下的不平等状态。

朝鲜殖民统治改变了“安全”的边界

日本在 1905 年以后控制朝鲜外交,1910 年正式吞并朝鲜。《日韩合并条约》把朝鲜的统治权交给日本天皇,由日本政府实施行政。条约还安排韩国皇室及部分上层人物的待遇。这样的文件可以证明日本政府如何为兼并建立法律形式,却不能证明朝鲜人民自由同意放弃国家。《日韩合并条约》,1910 年 8 月 22 日,第 1、2、6、7 条

殖民地的建立使朝鲜居民进入一个由日本官员、警察和军队掌握主要权力的统治体系。日本本土的宪政发展,没有同时给予殖民地居民同等的政治地位。教育、交通和产业建设发生在这种权力关系之中,不能凭借某项建设存在,就把统治关系理解为平等合作。资源如何使用、谁能作出决定、反对者能否合法表达意见,决定了建设的社会含义。

对日本军方而言,朝鲜成为需要保卫的帝国领土以后,中国东北更容易被看作朝鲜的外围安全地带。这样,原先以保护日本本土为中心的论述,逐渐包含保卫殖民地,再包含保卫殖民地外部的铁路与驻军。每一层都能够提出安全理由,却没有清晰的停止标准。中国民众反对日本控制,随后又被当作周边不稳定的证据。

朝鲜人的反殖民运动也使日本帝国的大陆政策遇到新的抵抗。跨境活动、流亡组织和边境治理,把朝鲜与东北社会联系起来。日本军警可能把不同政治立场的人归入同一套治安分类,地方居民则必须应付调查、拘捕和监控。边境安全并非抽象地图上的线,它会落实为通行、居住、劳动和组织活动的限制。

这些变化有助于解释为什么日本领导层后来把东北问题说成生存问题。不过,解释这种说法的来源,并不意味着接受它的前提。帝国取得越多海外控制权,需要保卫的对象便越多;如果把所有对象都定义为不可放弃的生存条件,政府就会把自己的扩张选择变成下一轮扩张的理由。

帝国政治并非只有一条命令链

日本的对外政策涉及天皇、内阁、外务省、陆海军、议会、政党和企业。它们共同处在帝国体制内,却不总有同样的时间安排和风险判断。《大日本帝国宪法》把统治权置于天皇之下,将统帅、军队编制和宣战媾和分别规定为天皇大权,又规定国务大臣辅弼天皇并承担责任。宪法条文确立了权力结构,并没有保证所有机关在实际政策中协调一致。1889 年《大日本帝国宪法》第 4、11—13、55 条,国立国会图书馆原文

陆海军统帅机关能够通过区别于普通行政的渠道接近天皇。军部因此不完全服从议会多数和政党内阁的政治安排。与此同时,军队需要国家预算、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和外交配合,不能被理解成脱离整个国家独立存在的组织。内阁与官僚机构有时限制军方要求,有时将军方造成的结果转化为国家政策,有时主动寻求更强硬的对外措施。

天皇制度也不能简化为“天皇一人随时决定一切”,或相反地说成完全没有责任的礼仪制度。重大决策以天皇名义实施,军事与政治领导人向天皇奏报,具体干预又受宫廷惯例、信息传递和既成政策制约。讨论责任时,需要追踪提案、批准、命令和实际执行,不能用制度结构复杂来取消决策者的责任。

陆军内部同样存在差异。参谋本部可能从对苏战争准备考虑,认为不宜在中国过度投入;驻外部队则可能强调眼前的铁路、侨民和地方政治问题,要求立即采取行动。某位军官反对某次扩大作战,未必是在反对帝国主义,也可能认为扩张的地点和时机不合适。把所有争论都分成和平派与战争派,会遮蔽他们共享的目标和不同的战略优先次序。

政党与财界也不是天然的反战力量。对华贸易可以使商人希望秩序稳定、避免抵制;军需、铁路和殖民投资则能使一些企业从扩张获利。不同部门、不同地区的利益并不一致。即使同一家企业,也可能一方面担心战争损害市场,另一方面接受国家订单。需要说明利益如何转化为政策支持,不能仅凭企业获利,就假定所有战争都是企业事先设计的结果。

这种政治结构的危险在于,制造局部军事行动的机关和承担全部后果的机关并不总是同一批人。前线部队可以先改变局势,东京随后面对撤兵是否损害军威、是否引起国内反对等问题。若中央反复追认,原本应受惩罚的越权行动就会变成可以模仿的办法。1931 年关东军的行动将把这个问题集中暴露出来。

军队在政治中的地位还与国家动员方式有关。普遍兵役使地方社会不断向军队输送人员,学校教育把国家忠诚与天皇联系起来,退伍军人回到地方又维持着组织联系。政府能够借助这些制度动员服从,但不能由此推出每个人对具体战争都抱有相同态度。征兵制度首先能够证明国家有能力要求个人服役,是否赞同征服中国,还需要日记、信件和其他个人材料才能判断。

对中国同样需要区分国家目标与个人选择。要求恢复主权的人,未必支持南京政府的一切政策;反对内战的人,也未必赞成某个政党的全部纲领。近代民族主义能够在特定问题上汇合原本互相竞争的力量,却没有消除阶级、地方与组织之间的差异。后来抗日联合能够形成,正是因为存在需要谈判的分歧,而非因为中国社会此前已经只有一个政治声音。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中国不再接受旧有特权的延续

第一次世界大战给日本扩大在华地位提供了机会。欧洲列强忙于战事,日本夺取德国在山东的权益,并于 1915 年向中国提出“二十一条”要求。这些要求涉及山东、南满洲、东部内蒙古以及其他政治经济事项,其内容和最终接受的条款并不完全相同。把全部要求都当作已经实施的条约,会夸大实际结果;忽略提出这些要求的政治压力,又会低估中国社会的反应。

1919 年巴黎和会对山东问题的处理引发中国广泛抗议。五四运动连接了学生、商人、工人和知识界,也使外交问题进入日常社会动员。抵制日货、罢课、集会和报刊讨论说明,外国政府即使能与中国官员达成安排,也不能保证这些安排在社会中获得接受。日本面对的不再只是宫廷或少数地方权力,而是越来越活跃的民族主义政治。

中国内部政治分裂并没有使恢复主权的要求消失。北京政府和后来南京国民政府都试图通过外交改善条约地位。关税自主、撤销领事裁判权、收回租界与铁路权益,各自有不同谈判过程,不能合并成一次完成的“废约”。这种渐进的交涉,使外国势力不断面对一个问题:是否允许中国拥有其他主权国家通常享有的权力。

1920 年代的华盛顿体系试图以条约安排限制列强竞争。《九国公约》承认中国主权、独立和领土行政完整,同时强调商业机会均等。可是,既有租借地和其他特权并未因此全部消失。日本可以参加多边条约秩序,同时保留帝国权益;中国可以利用条约原则要求改变现状,却没有获得自动执行这些原则的国际力量。日本侧共同研究报告把这种制度与权益并存的状态,作为理解战间期外交的背景。日中历史共同研究日本侧报告,2010,PDF 物理第 228—229 页相关讨论

这一时期确实存在不同于全面战争的关系方式。贸易、留学、外交谈判和文化交流没有停止,日本政府内部也有人重视通过合作维护在华利益。它们没有消除权力不平等,却说明后来采取的侵略政策并非唯一能够想象的政策。战争史需要解释这些安排为什么失效,而不能因为最后发生战争,便把此前所有外交都视为纯粹伪装。

东北地方政治与东京的选择

中国东北在张作霖及其军事集团统治下,既保留相当独立性,又与中国全国政治相连。日本曾试图通过地方军政人物维护权益,但受支持者并不会因此接受所有要求。地方政权需要财政、社会支持和自己的行动空间;合作一旦遇到利益冲突,日本军官便可能认为代理人不再可靠。

1928 年张作霖撤离北京后,在皇姑屯被关东军军官策划炸死。这一事件并未按策划者期待产生一个完全受控的东北政局。张学良继承权力,宣布东北易帜,形式上接受南京国民政府领导。对于希望把东北隔离在中国政治整合之外的日本势力而言,这构成新的挑战。暗杀并没有解决政治问题,反而增加了中日关系的不信任。

南京政府建立全国性权威的过程本身并不稳定。地方军队、财政资源和交通系统尚未完全统一,内部战争持续存在。然而,日本在东北享有特权,并不因中国中央政府暂时薄弱就变成中国应当永久接受的安排。铁路建设、地方税收与外交修约因此会不断引起争执。中国国家能力增强,在日本部分军政人物看来,反而意味着既有地位更加危险。

世界经济危机又改变了政策环境。市场萎缩、农业困难、失业和贸易壁垒,使寻找稳定资源与市场的主张更容易获得支持。但经济危机不能单独解释侵略。其他同样受危机影响的国家并未都选择相同道路,日本也存在不同经济政策。关键在于,军政组织已经具备对外行动能力,东北已有可供利用的驻军和交通设施,国内又有人把控制这一地区作为解决困境的方案。

国内暴力进一步削弱了公开政治争论。对政党腐败的批评、对农村困难的不满和尊皇观念,可以被激进军官结合起来,指向暗杀和军事干预。1936 年二二六事件发生在本篇时间线之后,但它清楚显示这种压力的后果:即使叛乱遭到镇压,政治人物也更难在军方议题上自由行动。国立国会图书馆《二・二六事件》,现代解说

日本在中国的不同活动还必须放在同一地区秩序中比较。欧美列强同样拥有租界、领事裁判权和商业特权,中国要求改变不平等条约,并非只针对日本。日本政府可以援引其他列强仍有特权来反对中国单方面改变安排,但这种援引只能说明不平等秩序的普遍存在,不能使日本新增的武力控制获得正当性。某国反对另一帝国的扩张,也未必愿意放弃自己的利益。

因此,中日冲突不能被写成一个现代国家与一个拒绝现代化社会的碰撞。中国建设现代财政、铁路、外交和教育,恰恰可能触及日本的既得利益。两国都使用近代国家制度,仍可能因为主权范围和政治平等发生严重冲突。问题不在于哪一方拥有更多工厂或学校,而在于一方是否允许另一方自主决定其国内制度与对外关系。这是后来“合作”与“共荣”宣传中仍然无法绕开的限制。

1931 年以前已经形成什么,又有什么尚未决定

表:帝国权益形成与中国主权要求的几个节点(1895—1928)

时间 发生的变化 此后的矛盾
1895 年 甲午战败与《马关条约》 日本获得殖民地与新权益,中国改革和主权危机加深
1905 年 日俄战争结束,日本接收南满部分权益 中国领土内出现与驻军结合的铁路、租借地体系
1910 年 日本吞并朝鲜 殖民地防卫与东北政策进一步结合
1915—1919 年 对华要求、山东问题与社会抗议 外交安排受到中国民族主义政治的挑战
1922 年前后 华盛顿条约体系形成 主权原则与既有特权继续并存
1928 年 皇姑屯事件、东北易帜 日本控制地方政局的企图与中国政治整合发生冲突

依据:本篇所列三份条约、国立国会图书馆解说及日中历史共同研究双方报告。此表展示制度变化,不表示某一年即已确定下一场战争。

到 1931 年,日本在东北已经拥有发动和支撑军事行动的条件,部分军官也形成了以武力重新安排地区秩序的意图。中国则在不完全统一的条件下推进国家建设,既不能放弃主权要求,又缺乏随时全面开战的准备。这样的力量差距使局部武力威胁很有效,却不能保证受威胁的一方会永久接受结果。

长期结构解释的是为什么冲突反复出现,阶段性选择解释的是为什么某些冲突被升级。铁路权益、殖民地和统帅制度提供了条件;对地方合作失望、对苏联的战略担忧、对中国统一的敌意和经济危机,改变了不同集团的判断;关东军策划破坏铁路,则属于能够明确追问行动者的直接行为。三者需要联系起来,也必须分开。

1931 年 9 月,军事行动将不再只是保卫一处租借地或一段铁路。关东军准备把中国东北变成受日本支配的新政治空间。东京是否制止、是否追加资源、是否承认新政权,将决定一场前线制造的事件能否变成整个国家的政策。中国所面对的,也将从长期的权益争端变为大面积国土被占领。

史料核对附件:史料核对说明

参考资料与阅读边界

  • 当时文件的可靠转录:“世界与日本”数据库《日清媾和条约》(1895-04-17)、《日露讲和条约》(1905-09-05)、《日韩合并条约》(1910-08-22)。页面标明日本外务省《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底本;本文读取网页转录,不声称检查全部原件。
  • 制度原文:国立国会图书馆《大日本帝国宪法》(1889-02-11),使用上述具体条文;法律规定与实际决策分别讨论。
  • 现代机构解说:JACAR 南满洲铁道词条;国立国会图书馆“现代日本的历程”满洲事变、二二六事件条目。机构解说不是战时文件。
  • 学术研究:日中历史共同研究报告中文侧与日本侧,2010 年公布。本文阅读近代关系、华盛顿体系及战间期相关段落,双方论文分别署名,不视为双方达成一致的结论。未将其引用的专著列为本文已经通读的书。
  • 具体核对范围见同名素材目录的《史料核对说明》。本文关于利益扩张、制度责任和战争非必然性的归纳属于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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