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独立与印巴分治 08:旁遮普的地方联盟为何变成暴力迁移
1947年3月旁遮普已经出现大规模杀戮时,分治方案尚未公布,拉德克利夫也尚未开始划界。因此,后来那条边界不能解释暴力最初怎样发生。可是到8月和秋季,暴力的目的、组织和后果又明显改变:争夺省政权的冲突,越来越多地变成把另一宗教身份居民赶出地区的行动,迁移本身成为袭击的目标。 旁遮普为什么走上这一道路,须从维持地方联盟的利益和权威瓦解说起。地主与殖民政府之间的合作、军队招募和退伍军人网络、宗教组织的动员能力,以及国大党、穆斯林联盟和锡克政治领导人的选择,共同改变了人们可以获得保护的渠道。理解这些机制,既不能把旧旁遮普描绘为没有矛盾的乐土,也不能把1947年写成三个宗教群体同时失去理性。 联合党曾经怎样维持一个省 旁遮普联合党把穆斯林、印度教和锡克土地利益结合在同一个省级政治组织中。它的基础不是现代意义上人人平等的世俗公民联盟,而是拥有土地、地方威望和行政关系的精英合作。农村债务、土地转让、农业保护和水利,能够使不同宗教的地主共同反对城市金融和商业集团的某些要求。殖民官员则依赖这些地方人物维持秩序、征募军人和组织选举。 这样的合作确有稳定作用,也有排除性。佃农、农业雇工和受种姓压迫的...
印度独立与印巴分治 07:撤退期限怎样变成分治决定
1947年2月,英国政府承诺最迟在翌年6月移交权力,还没有宣布把英属印度分成两个国家。到了同年7月,《印度独立法》已经规定,印度与巴基斯坦两个独立自治领将在8月15日成立。几个月之间,讨论的重心从怎样共同制定宪法,转向哪些地区分别进入两个制宪会议,以及怎样赶在撤退以前完成行政分割。 这种变化不能只归因于蒙巴顿个人的急躁。英国政府设定不再无限等待的期限,国大党领导层逐渐把有效中央政府置于维持全部疆域之上,穆斯林联盟接受一个领土受到削减但具有独立主权的巴基斯坦。三种选择相互配合,使分治获得执行条件;它们又留下没有处理完的边界、安全和少数群体问题。最后谈判的中心问题因此是:各方为什么接受同一项安排,而这种共同接受为什么没有形成共同承担后果的机制? 撤退期限改变了谈判的代价 2月20日的政府声明把“最迟1948年6月”写成明确承诺。如果届时不能产生充分具有代表性的制宪安排,英国将考虑把中央权力交给某种中央政府、各省政府,或其他合适的继承机关。这一保留条款很重要:伦敦尚未承诺只向一个统一中央移交。各党知道,拖延可能不再换来英国继续维持原有框架,而会换来对手控制的省份先行取得权力。英国议会...
印度独立与印巴分治 06:内阁使团方案:共同国家为何未能达成
系列总目录 · 上一篇 · 下一篇 1946年5月,英国仍在尝试把权力移交给一个共同的印度政治结构。内阁使团没有建议立即建立印度和巴基斯坦两个主权国家,而是提出一个中央权力有限、省份享有广泛自治、省份之间可以形成集团的联盟。这是独立前最后一次获得国大党与穆斯林联盟认真讨论的全印宪制方案。它的失败需要从具体权力安排、接受条件与执行程序解释,不能仅凭一场记者会或某位领导人的性格下结论。 当时的问题也不只是双方是否愿意共同生活。谁控制军队与外交,中央能否推动全国经济政策,穆斯林多数省怎样免受全印多数支配,省内少数群体能否免受省级多数支配,土邦居民如何参与政治,都需要在同一套制度中回答。每增加一道保护,另一个层级就可能认为自己的自主权受到限制。使团所面对的是这些相互牵连的政治要求。 一个联盟为何要设置三个层级 使团成员是印度事务大臣佩西克-劳伦斯、斯塔福德·克里普斯与海军大臣亚历山大。英国工党政府希望完成权力移交,同时保留次大陆的防务、交通和经济联系。这种偏好有帝国利益背景,也回应了行政体系相互依赖的现实。承认这些现实,不等于认可英国有权替印度社会决定永久制度。 5月16日声明逐一检验了...
印度独立与印巴分治 05:战后动员与选举授权:1945—1946年的印度
系列总目录 · 上一篇 · 下一篇 1945—1946年,印度政治同时出现两种看似相反的趋势。印度国民军审判和海军抗争引发跨宗教的群众声援,国大党与穆斯林联盟却在选举中巩固了各自不同的政治授权。共同反对殖民统治,并未自动形成关于独立国家的共同方案;街头合作、选举竞争和政府谈判,可以在同一时期朝不同方向发展。 英国战后需要处理复员、财政和全球战略,印度又面临粮食、就业和行政过渡。继续使用武力仍是可能的选择,但它能否带来可持续统治,已经不同于能否平息一场抗议的问题。英国工党政府上台增加了推动政治解决的机会,却没有消除保留战略联系、军队秩序和帝国经济利益的考虑。 西姆拉会议争的是提名权 1945年总督韦维尔召集西姆拉会议,试图改组总督行政会议,使更多印度政治人物参与中央行政。这仍是在殖民法律框架内安排过渡政府,不是立即成立已经完全独立的全国内阁。方案以共同体平衡为重要原则,因而立刻触及谁有权提名穆斯林成员的问题。 穆斯林联盟要求其独占穆斯林代表的提名,国大党则拒绝承认自己只能代表印度教徒。国大党主席阿布尔·卡拉姆·阿扎德本人就是穆斯林,这并不能证明所有穆斯林支持国大党,却足以说明两党与...
印度独立与印巴分治 04:战争与国家方案:1939—1945年的政治转向
系列总目录 · 上一篇 · 下一篇 第二次世界大战使印度成为英国战争体系中的巨大军事与经济基地,也使继续维持殖民统治的政治条件发生变化。战争扩张了行政征用和军队规模,却不能保证居民愿意长期接受没有自主权的动员;国大党遭到镇压,穆斯林联盟扩大组织,其他力量又选择不同程度的合作或反抗。1945年的政治格局因此不能从1937年选举直接推导出来。 战争影响独立的机制至少有几种:英国承担更重的财政与军事负担,印度居民承受物价、征用和饥荒,政治组织重新竞争代表权,军队及退伍者的经验发生变化。它们互相作用,却不能被压缩成一个足以解释全部结果的原因。英国在战争中仍具有强大镇压能力,正说明财政困难、政治合法性和强制能力并不是同一件事。 参战决定暴露了省自治的边界 1939年9月,印度总督林利思戈宣布印度随英国对德作战,没有先取得印度民选代表的同意。国大党内部并非都对欧洲战争持同一态度:尼赫鲁长期反对法西斯主义,甘地坚持其非暴力立场,其他领导人则关注英国是否以战争为理由无限期推迟独立。共同问题是,印度是否可以由自己的政府决定如何参加战争。 国大党要求澄清战争目标与印度未来地位,未能获得其认为足够的保...
印度独立与印巴分治 03:省自治的政治实验:1935年制度与1937年选举
系列总目录 · 上一篇 · 下一篇 1937年选举没有把印度政治分成国大党与穆斯林联盟两个完整阵营。它证明国大党已经具备广泛的省级组织能力,也暴露了联盟在不少穆斯林多数地区的薄弱基础。选举之后出现的政府、联盟和反对力量,既受宗教代表制度影响,也依赖地主、农民、城市职业群体和地方领袖之间的联系。理解这一结果,必须从谁能够投票、谁能够组阁,以及政府实际上掌握什么权力开始。 1935年《印度政府法》提供了制度框架,但法案的全部设计并未一起实施。省自治运转起来,全印联邦却没有建立。法律所列的安排需要分别考察实施状态。印度当时并没有一个对民选全国议会负责的中央内阁。事实上,中央与省的权力开放程度存在很大差距。 联邦没有成立,省自治开始运转 法案设想把英属印度省份与愿意加入的土邦置于全印联邦之中。土邦参加联邦需要满足规定条件,而统治者担心失去内部权力、财政空间和特殊地位,联邦部分最终没有启动。因此,法案中中央“两头政治”的设想也不能写成1937年已全面实行。中央仍维持殖民行政的基本结构,国防与外交不由省级选举决定。1935年法案,第5—6条及中央部分 省级改革则取消此前省内的两头政治,扩大由...
印度独立与印巴分治 02:从世界大战到群众政治:1914—1934年的独立运动
系列总目录 · 上一篇 · 下一篇 1914年至1934年,反殖民政治的重大变化,是越来越多居民能够通过罢工、拒税、抵制、宗教组织和地方协会参与全国性争论。议会请愿没有消失,武装革命活动也未停止;几种行动方式不断竞争,迫使英国政府同时考虑治安、改革和谈判。群众政治扩大了独立运动的力量,却没有使“印度人民由谁代表”得到一致答案。 战争是这种变化的重要条件。印度军队参加海外作战,征兵、物资采购、税收和价格变化进入家庭生活。帝国要求居民承担战争成本,同时以维护文明和自由解释战争,这使政治组织更容易追问:为帝国作出贡献的居民,为什么不能决定自己的政府?这种追问能够动员合作,也能够转化为反抗,方向取决于当事人的组织关系与政治判断。 战时合作与反帝行动同时存在 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一些国大党和穆斯林政治领袖支持英国作战,希望贡献能够换来自治进展。土邦统治者、商人和地方有产者也以不同形式提供资金、物资与人员。合作并不意味着他们接受殖民统治永久存在;反过来,要求自治也不必立即采取全面抵抗。战时政治包含大量有条件的合作,而不是爱国与背叛的简单二分。 海外的加达尔运动等革命网络则把战争视为削弱帝国...
印度独立与印巴分治 01:英国统治的制度基础:帝国、省份、土邦与社会分类
系列总目录 · 下一篇 英国在南亚的统治能够维持,依靠的是一套把中央指挥、地方征税、土邦协作和社会分类连接起来的制度。到了独立前夕,反殖民政治必须同时处理这几层关系:谁有权代表居民,省份能保留多少权力,土邦统治者是否可以替居民决定未来,以及一个全印政府能够要求地方承担什么义务。分治争论之所以难解,部分原因就在于各方使用的政治单位并不相同。 1857年的起义与战争是这一制度的转折点。东印度公司的军队发生哗变,地方统治者、失去土地或权力的集团和普通居民以不同理由卷入;另外一些土邦及地方势力则协助英国。把它写成所有印度居民同时参加的民族战争,或仅仅写成军营纪律事件,都会遮蔽这种不均衡。英国恢复控制后,终止了公司作为统治中介的地位,却没有把南亚改造成一个制度完全一致的国家。 王室接管以后,谁统治哪一块土地 1858年《印度政府法》把公司在印度的统治权转交王室。伦敦的印度事务大臣及其委员会负责帝国层面的监督,印度总督在当地领导中央行政。总督兼具对英属印度的行政职权和处理土邦关系的身份,这两套权力的依据不同。维多利亚女王同年11月的公告承诺尊重土邦条约及宗教信仰;公告是稳定统治的政治承诺,不...
中国军阀混战01:晚清的军队、饷源与统帅
晚清的军事改革留下了两种同时发展的关系:军队更依赖专门训练、统一编制和持续财政,也更依赖能够筹饷、荐人和协调官场的统帅。前一种关系可能增强国家,后一种关系可能使军官在中央失去协调能力时各自行动。两者并存,才能解释为什么清末造出了新式军队,却没有建立牢固的全国军令体系。 本篇从十九世纪中叶写到1911年。湘军、淮军和北洋新军不是一支部队依次改名,更不是同一个“军阀集团”的三个阶段。它们的人员确有传承,战争环境、制度身份与财政安排却发生过重大变化。是否构成军权私人化,应检查谁选择军官、谁付饷、谁能调动或撤换部队,而不能只看军队是不是以统帅籍贯命名。 湘军:由谁招来,就由谁带领 太平天国战争迫使清廷扩大地方募勇。原有八旗、绿营并未立即消失,但在需要跨省集中兵力时,调来的营伍相互不熟,指挥和补给也难统一。曾国藩1853年在湖南编练湘军,采取由统帅选统领、统领选营官、营官募兵的方式。招募依靠同乡、师生、宗族和地方士绅介绍,兵员与带兵官的联系较为固定。 这套办法首先是一种解决战斗组织问题的选择。军官需要知道哪些人会听命,士兵需要知道由谁领取军饷、申诉和照应家庭。乡谊能降低陌生人协同的困难,...
中国军阀混战02:共和国建立后,谁能约束军权
1911—1916年的核心冲突,是新建立的共和制度能否把军队、财政和政治授权结合起来。议会和约法确实改变了任命、预算与政权合法性的语言,却没有立即造出一支服从共同规则的军队。袁世凯曾借助旧有军政关系和新的总统权力加强中央;他随后破坏议会、推动帝制,又削弱了各方接受中央权威的共同理由。 二次革命和护国战争因此不能只按“两个军事集团争地盘”叙述。前者与议会政治及总统权力的冲突相连,后者直接以反对改变国体为目标。参战者并非没有地盘和组织利益,但这不足以把宪政问题从战争中删去。 南北议和没有自动统一军队 武昌起义后,各省陆续宣布独立,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1月建立。与此同时,北洋军在武汉战场夺取汉口、汉阳,证明清廷仍有能够推进战线的部队。革命方面控制多个省份,却没有一套可以迅速统一所有地方军队和税源的指挥机关。双方都有继续作战的能力,也都面临财政、交通与政治风险。 南北议和把退位、共和和总统人选联结起来:清帝1912年2月12日退位,南京临时参议院选举袁世凯接任临时大总统,袁于3月10日在北京就职。这个安排避免了立即以全国战争决定政权归属,但各省原有军队、革命时扩充的部队与北洋军并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