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满洲国史04:五族协和与社会等级
“五族协和”有没有改变东北居民的生活?有。它影响了学校、身份登记和地方行政,也向部分居民提供了升学、就业和接近官府的机会。但它没有建立各族平等参与国家决策、承担义务和获得保护的制度。日本帝国的臣民身份、职业、居住地区和政治嫌疑,仍能决定一个人由谁登记、向谁纳税、接受何种审查,以及能否保住土地。
这里考察1932年至1945年的社会治理,必要处追溯较早的移民与铁路社会。主要行动者包括伪满官僚、日本顾问、警察、学校、移民组织及不同居民群体。争议集中在两个判断:存在真实的教育和行政建设,是否意味着民族平等;存在合作与获利者,是否意味着政权获得广泛认同。上一篇说明国家权力如何分配,这一篇追踪权力怎样进入生活;劳工与生产动员的经济后果留给下一篇,军事“治安肃正”留给第六篇。
宣言中的人民,登记簿中的不同身份
“五族”通常指汉、满、蒙、日、朝鲜,并不等于东北人口只有五类。白俄、苏联侨民、犹太人及其他群体,也不因未列入这个口号而消失。“满洲”作为国家和地域名称,与满族的族名也不能互换;以溥仪为元首,没有把多数汉族居民变成满族,也没有证明普通满族居民取得统治权。
身份制度提供了比宣传画更清楚的检验。远藤正敬研究指出,伪满始终没有形成一部统一施行的国籍法。1940年《暂行民籍法》借人口调查建立居民登记;日本户籍仍优先维持其臣民身份,朝鲜与台湾的户籍又不能任意转入日本内地。1943年推行的寄留制度继续记录居住关系。这些登记可以重叠,却没有把居民变成权利相同的单一国民。远藤正敬,2010,第1—11页
这项制度有实际行政用途。官府需要知道谁住在哪里、家庭成员有多少、谁能够被征兵和动员。1940年国兵法与民籍登记前后出台,说明建立人口资料不仅为了证明“国家成立”,也为了取得人力。日本人保留帝国臣民资格,不能据此推断他们没有任何兵役义务;他们主要受另一套国家义务支配。差别在于,伪满未能以同一制度统摄全体居民。
表:社会身份不能直接换算成政治立场
| 居民类别 | 可以确认的制度或社会差别 | 不能据此推出的结论 |
|---|---|---|
| 日本内地出身者 | 帝国户籍与伪满登记可以并存,身后有日本国家机构 | 人人富裕、人人参与制定侵略政策 |
| 朝鲜人 | 被纳入日本帝国臣民体系,又与内地户籍分隔 | 与日本内地居民享有相同地位,或全体亲日 |
| 汉、满等本地居民 | 民籍、职业、居住地及政治审查共同影响其处境 | 族名足以说明其阶级、利益及行动 |
| 蒙古居民 | 部分地区实行特殊行政与教育安排 | 蒙古地方社会获得完整自治 |
| 俄侨等群体 | 国籍、无国籍身份与政治组织关系造成明显分化 | 语言相同的人支持同一个政权 |
表中身份法依据远藤研究;蒙古与俄侨部分分别见下文研究。它不是按民族排列的生活水平排行榜。能够接近官府的本地商人、失地佃农与城市雇工,可能拥有相近的登记身份,却承担完全不同的风险。
法院运转,不等于权力受到同样约束
伪满没有从零开始建立法律。初期法院大体沿用中华民国制度,随后改造法院层级、培养人员并增加法典。日本撤销治外法权后,涉及日本人等外国人的案件仍设涉外庭,由日本籍相关审判官处理;1938年又设治安庭,1941年增设特别治安庭。司法建设与政治镇压在同一个机构体系内推进。日本亚洲历史资料中心,“法院”
因此,判断司法不能只问“有没有法院”。普通债务、婚姻、继承案件可能按程序审理,反抗活动却可能进入特别程序,甚至在到达法庭前遭到军警处置。制度中有可以利用的程序,与制度能否有效约束统治者,是两个不同问题。取消日本领事裁判权确实改变了法律形式,但不能仅凭这一变化宣布民族待遇已经平等。
最值得认真对待的反证来自民事司法研究。谭娟在一份研究成果报告中说,她考察的判决未显示明确民族歧视,法官、检察官相较警察更经常遵循程序。这支持一个有限判断:不能把每一件日中当事人之间的诉讼都预先写成日本人胜诉。但该报告只有两页,没有公开完整样本、选案方法与全部判决,尚不足以推出全境司法公平。谭娟,“民事诉讼判决例研究”成果报告,第1页
法律评价还要区分两个尺度。某项处分符合伪满自己颁布的命令,只能说明其内部依据;它不能自动解决日本控制东北的国际合法性问题。反过来,政权缺乏国际合法性,也不能成为拒绝研究居民如何诉讼、继承财产和争取救济的理由。对军警暴力、集体处罚和任意剥夺财产的评价,应落实到具体行为及当时规则,不能把后来制定的公约直接当作1930年代的现行法。
学校提供知识,也规定应当向谁效忠
1932年设立的文教部同时主管教育、宗教与国民思想。原有三民主义教育被撤换,儒家伦理、“王道”和民族协和成为新政权的教育语言;1937年机关改组后,相关事务归入民生部。把学校、宗教与思想置于同一行政范围,本身就表明教育承担政治整合任务。亚洲历史资料中心,“文教部”
课程、仪式与语言要求影响谁可以继续升学、获得公职以及接近统治机构。但不能把这些作用简化成“学生听到宣传,便接受宣传”。学校给予的读写能力与组织经验,也可能用于毕业后的反抗。日语的实用价值与殖民权力的优势可以同时存在;为谋生学习日语,并不等于赞成日本统治。学校举行忠诚仪式,能够证明官府要求什么,不能单凭出席名册测量学生的内心信念。
兴安女子国民高等学校的经验尤其能说明这一点。新保敦子的研究显示,日本当局希望培养适合官员、军人家庭的女性,并借蒙古女子教育巩固边疆统治;学生也在这一机会中获得新的能力。研究追踪的部分毕业生后来参加革命运动。办学者的目的与受教育者的去向并不一致。Atsuko Shimbo,2022,第87—104页
这个案例既反对“只有洗脑、没有教育”的概括,也限制了“学校发展证明殖民统治受欢迎”的推论。它涉及特定学校及能够进入学校的人,不能代表全体蒙古女性,更不能代表所有农村儿童。精英家庭的教育机会、普通家庭能否负担学习,以及不同语言的课程和资格效力,需要分别比较。现有材料没有提供同年份、同年龄人口的全境入学率,因而不在这里编造族群教育排名。
1940年的建国神庙提供了具体的国家仪式案例。它位于新京帝宫内,祭祀日本皇室祖神天照大神。津田良树引用《建设年鉴》康德十年版记载:建筑局负责营造,1940年5月28日竣工,7月15日溥仪亲临镇座祭。竣工和举行仪式是两个日期,不能混为一次事件。这里直接实施仪式的是皇帝及宫廷、政府机关;仅凭这一记录,还不能说全境居民已经被要求参加同一种宗教活动。津田良树,2007,第24页
将日本皇室祖神置入伪满国家仪式,使皇帝的政治权威与日本皇统发生公开联系。不过,神庙的政治目的也有内部差别。樋口秀实研究摘要提出,溥仪周围的宫廷势力和部分日系官僚,还想借皇帝权威限制关东军干预,并不只是被动接受一种宗教符号。这个解释尚需用全文及其档案检验,但它提醒人们:共同举行仪式,不等于参与者利益一致;中央创设神庙,也不能直接证明居民认同已经改变。樋口秀实,2011,摘要及书目信息
移民取得的土地,原来由谁生活
日本农业移民始于1932年的试验性武装移民,随后扩大为国家支持的殖民项目。“二十年百万户”是未来送出目标,单位是家庭;它不等于已经迁入一百万人,更不等于已经迁入一百万户。长野县官方资料引用战后编纂统计,给出全国开拓团送出者约27万人。这个数是移民项目累计送出规模的概数,不能当成某一天在东北的移民人口存量,也不包括所有日本城市居民。长野县资料,印刷页503“満蒙開拓団について”
移民与“空地”之间的关系,比人数更能检验开发叙述。刘含发汇集征地资料、官员材料与居民回忆,发现土地取得包含已经耕作的农地,购买往往依靠县署和警察介入。1942年木兰县德荣村一案涉及35户、180名朝鲜佃农:地主可以成为交易对象,依靠租种谋生的佃户却可能失去土地。论文引用日本宪兵材料讨论此案,原始报告未在这里另行核阅。刘含发,2003,第28—32页
征购记录上出现地价,不能独自证明交易自愿。地主是否同意、佃户是否有权拒绝、补偿是否到手,以及搬迁后有没有足够土地,是四项不同事实。相反,土地被列作未耕地,也不能直接认定有完整私人产权:草地、割草地、林地和荒地可能有不同权属与习惯使用关系。具体案件需要地籍、契约及当地利用记录,不能只用一个“荒”字决定谁有权取得土地。
日本移民家庭同样不能只写成政策符号。不少人来自困顿的农村,个人目的可能是获得农地和稳定生活。贫困动机解释他们为什么报名,却不能证明落地后的土地安排公平。一个家庭可能在日本属于弱势群体,在东北却因为国家支持而取得当地居民无法获得的资源;1945年遭到战争灾难,又是另一个必须单独追究责任的问题。
移民分布也不能套用平均数。早期试验及其后北部、东部边疆的农业开拓,与大城市的日本官员、职员和商人社会不同。铁路便利处更容易取得市场、医疗与行政资源,边远定居点则依赖交通、保卫和供应。在没有同口径的分县清单之前,不能从某个移民团的经验推算“日本人在东北普遍生活优越”,也不能把困难定居点写成整个殖民结构的缩影。
朝鲜人与俄侨:同一个族名之下的相反选择
朝鲜人既包括长期居住的农民,也包括后来的劳工、商人、政治活动者及加入不同武装者。日本将朝鲜纳入帝国后,朝鲜人的法律位置与汉族居民不同,但这种差别没有消除他们在帝国内部受到的等级限制。德荣村朝鲜佃农被排除出土地安排,正说明“属于日本臣民”不能换算成“处处享有日本内地人的保护”。
政治选择也有具体条件。1932年成立的民生团取得日本驻间岛领事馆许可,以生活安定、产业振兴和朝鲜人自治吸引支持;参加者不只有积极亲日者,也有对自治抱有期待的民族主义者。日本方面不许实现自治后,该组织很快解散。它说明部分人的合作可以由有限目标推动,不能因此证明民族整体认可殖民统治。韩国国史编纂委员会,“민생단”
哈尔滨俄语社会也远非一个政治共同体。苏联公民、白俄流亡者、无国籍者及犹太居民面临不同处境。Mara Moustafine研究指出,1934年成立的俄侨事务机构BREM虽由俄侨人物担任名义负责人,却受到日本当局控制;登记与政治组织又影响居民的安全。1935年中东铁路出售后,一部分人迁往苏联,而回迁也可能带来苏联政治迫害。Moustafine,2013,第149—152页
因此,离开一个政权不能自动证明认可另一个政权。迁徙可能是寻找工作、躲避骚扰、追求政治归属,也可能是比较两种都不安全的处境。个人回忆能够保留这种经验,却容易集中于成功离开者和拥有写作资源的人;不能把几部回忆录当成全体俄侨的意见调查。
有人欢迎,为什么仍不能称为平等共同体
支持伪满社会建设的最强论点,并不是否认殖民控制,而是强调:军阀时代的秩序并不理想;新的学校、交通、职业与部分司法程序确实具有吸引力;本地精英和普通居民也会主动参与。现有研究允许承认这些事实。把所有参与者一概写成被迫服从,会抹去其利益判断,也无法解释制度为什么能够运转多年。
这个论点能证明有限合作与实际机会,不能证明普遍认同。判断认同至少要区分支持政策、接受职位、履行生存所需手续、在军警压力下参加活动,以及积极帮助镇压。参加学校仪式与主动检举邻居不是同一种行为;从政府领工资与自愿承担全部政治目标也不是同一种关系。缺少自由表达及可比较的社会调查时,人口稳定、税收上缴和仪式出席率都不能替代同意。
各族平等同样不能只由成功个案证明。现有证据显示,身份法保留帝国内外差序,土地安排可以牺牲既有耕作者,教育机会与政治忠诚相连,司法程序又与特别治安机制并存。“五族协和”作为统治承诺,有实际制度影响;作为已经实现的平等事实,证据不成立。这个判断并不要求否认居民的能力,也不要求把所有日本人、本地官员或协力者判成同一种责任。
年表:社会治理怎样转向全面动员
| 时间 | 地点、行动者与变化 | 后果及来源定位 |
|---|---|---|
| 1932年7月 | 新京中央政府设文教部,统管教育、宗教与思想 | 学校进入新的政治教化体系;亚洲历史资料中心“文教部” |
| 1934年 | 哈尔滨俄侨事务机构BREM成立,日本当局控制其活动 | 俄侨登记与政治组织相连;Moustafine,第149—152页 |
| 1936年1月 | 伪满中央颁布法院组织法,重组全境法院层级 | 审判体制进一步制度化;亚洲历史资料中心“法院” |
| 1937年 | 日本撤销在伪满治外法权,相关法院增设涉外审判安排 | 法律形式统一仍保留人员差别;“法院”条目 |
| 1938—1939年 | 劳务机关扩大劳工登记,新京设指纹管理局 | 就业调配与警察识别合流;高野麻子,第125—128页 |
| 1940年 | 伪满中央实施国兵法、暂行民籍法及人口调查 | 全境人口登记支持征兵与动员;远藤正敬,第3—7页 |
| 1940年7月15日 | 溥仪在新京帝宫建国神庙参加镇座祭 | 日本皇室祖神进入伪满国家仪式;津田良树,第24页 |
| 1941年 | 伪满司法系统设置特别治安庭 | 政治审判进一步专门化;“法院”条目 |
| 1942年 | 木兰县德荣村征地涉及朝鲜佃农,县警等介入 | 土地产权交易并未保障佃户继续耕种;刘含发,第28—32页 |
| 1943年 | 伪满中央推行寄留制度 | 居住登记与不同户籍、民籍衔接;远藤正敬,第7—10页 |
资料与阅读边界
本篇实读日文论文、日文档案机构说明、韩文历史机构条目和英文开放论文。原文译意均为中文概述。蒙古文检索没有取得足以核验制度细节的一手文件,蒙古教育部分依据英文研究;没有把英文研究冒充蒙古当事人原始文本。
- 远藤正敬:《満洲国における身分証明と「日本臣民」》,《アジア研究》56卷3号,2010,第1—11页。实读摘要及制度相关正文;未另读其引用的全部政府公报。
- 刘含发:《日本人満洲移民用地の獲得と現地中国人の強制移住》,《アジア経済》44卷4号,2003,第20—49页。实读导论及征地案例相关页;口述、战后供述与当时宪兵材料的生成背景不同。
- Shimbo, Atsuko, “Secondary Education for Girls under the Japanese Occupation: Focusing on the Mongols in Manchukuo,”《早稻田教育评论》36卷1号,2022,第87—104页。实读问题、学校及回忆分析部分;全卷PDF中应按印刷页码定位。
- Moustafine, Mara, “Russians from China: Migrations and Identity,” Cosmopolitan Civil Societies 5(2), 2013,第143—158页。实读摘要与第149—152页;属于移民研究,不能替代全体俄侨统计。
- 亚洲历史资料中心“文教部”“法院”,实读条目全文及所列档号;属于根据档案、研究编写的机构说明,所列原档未逐件展开。
- 谭娟:《「満州国」における民事訴訟判決例に対する研究》成果报告,两页,实读全文;文件未给统一出版年月,不补造日期,亦不当作完整论文。
- 韩国国史编纂委员会“민생단”,实读韩文正文;属于历史解释条目,不是1932年的原始调查记录;该站说明文章代表作者见解,未必代表机构立场。
- 长野县社会福祉资料,印刷页503,实读开拓团统计段;数字援引战后《長野県満州開拓史》总编,原编未核,约27万人仅作规模判断。
- 高野麻子:《「満洲国」における移動する労働者の管理と指紋法》,《年报社会学论集》25号,2012,第120—131页。实读第122—128页相关论述。
- 津田良树:《幻の「満洲国」建国神廟を復原する》,《非文字资料研究》16号,2007年6月,第24—25页。实读检索系统返回的第24页正文;大学仓储PDF直开受限,另见项目站保存的同刊扫描。文中引1943年《建设年鉴》,原年鉴未单独核阅。
- 樋口秀实:《満洲国「建国神廟」創設をめぐる政治過程》,《东洋学报》93卷1号,2011,第27—53页。仅读CiNii英文摘要及国立国会图书馆书目;其关于宫廷、官僚与关东军关系的论点作为研究解释提出,未冒充已核原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