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伊斯兰革命07:共和国由谁作主
1979年4月,共和国已有名称,掌权规则却没有定稿。推翻君主的联盟可以赞成同一张选票,却未必同意总统、议会、教法学家和街区武装应当各管什么。此后八个月发生的变化,不能只用“人民选择了神权”概括。进入议程的方案、各派持续组织的能力,以及解释选票授权的权力,共同影响了制宪结果。
有政府,不等于能够统一发令
巴扎尔甘临时政府接管了部委,却没有接管革命产生的全部权力。霍梅尼任命的革命委员会参与立法和重大决策;革命法庭审判旧政权人员;地方委员会检查、拘捕、保管武器;新组建的革命卫队承担保卫革命的任务。它们既填补旧警察体系瓦解后的空缺,也让临时政府难以独占治安和司法。发生冲突时,部长的行政职权与霍梅尼的革命权威并不对等。阿什拉夫的制度背景梳理
这不是两个组织严整的国家并排运转。各地委员会的控制程度不同,革命阵营内部也有分歧。政府仍要支付工资、处理进口、恢复公共服务;革命组织则可以指责这些工作延续旧制度,在某些事务上拒绝服从。一个组织能够阻止政策,并不意味着它有能力独自办理全部政务。因此,最有力量的参与者也需要财政、官僚和专业人员,需要把革命权威写成可延续的制度。
制度竞争还改变了人们寻找保护的方式。面对财产查封或拘捕,寻找部长、法官和有声望的教士,可能得到不同结果。沙里亚特马达里要求被告能够聘请律师,批评秘密审判和任意没收;这些意见来自高级教士,足以说明争议不是宗教人士与世俗人士整齐对立。博鲁曼德中心整理的当时报刊也记载,司法部官员对革命法庭绕开普通司法表达过异议。该报告“Background”部分
第一份草案留下过另一条道路
春夏之交公开的宪法草案没有后来那种位于总统和议会之上的最高领袖职位。它把民选总统、议会和司法机构放在主要位置。这意味着,同样叫“伊斯兰共和国”,当时仍可以设计成不同的权力结构;从共和国名称直接推导出最后的领袖制度,会抹掉真正发生过的争论。波斯语草案正文
但把草案称为纯粹世俗宪法,也不准确。草案保留伊斯兰原则及宗教审查,设计由教法学家和法律专家组成的监护机构;其成员产生方式、审查启动条件,与最终文本不同。关键差别在于宗教权威通过什么程序进入国家,而不是有没有宗教。支持草案的宗教民族主义者,并不因此赞成取消伊斯兰身份。
草案还有一个现实弱点:纸面上总统拥有的地位,需要政治组织和行政服从来支撑。若军警、法庭和群众动员都掌握在别的权力中心手里,一部较偏向议会与总统的宪法,未必会自动改变实际权力关系。这既解释了临时政府的焦虑,也说明制宪不能与此前的组织建设分开考察。
后来发生的事情并非简单地“执行已有方案”。最终文本新增并强化了另一套统治结构。草案曾经存在,证明结果具有可争夺性;草案未能成为定稿,又说明替代方案需要足够的支持者、会议席位和执行力量。仅有一份更受某些知识分子欢迎的文本,无法解决这些问题。
谁能进入制宪会议
争议很快集中到制宪者如何产生。最终召集的是规模较小的宪法专家会议,而非原先许多人期待的广泛制宪大会。8月初选举后,支持霍梅尼的教士取得优势;蒙塔泽里任主席,贝赫什提任副主席。两人都支持把法学家的领导权写进宪法。制宪专家会议与后来负责选择领袖的专家会议不是同一次选举、同一届机构。制宪争议与当时报刊出处
优势来自几个不同来源:霍梅尼的声望,清真寺和地方关系网,伊斯兰共和党的候选人组织,以及广播宣传和政治环境。反对派抵制又减少了部分意见进入会场的机会。抵制者认为选举条件不公平;支持者则可以把席位胜利解释为人民授权。仅看当选者的职业,无法判定每张选票为何投出;仅看选举存在,也无法证明竞争条件平等。
8月的报刊查封与街头冲突尤其重要。报纸不仅表达意见,也帮助分散的支持者认识彼此、了解草案变化。限制报刊,影响的是公众能否在定稿之前形成反对意见。与此同时,会议内部仍有辩论,并非每个条文都由一个人当场口授。更准确的描述是:存在讨论和投票,但争论是在组织资源日益失衡、反对活动受到压缩的环境中进行的。
这也限制了一个常见反事实:假如反对派都参加,是否一定能够阻止领袖条款?现有材料不足以给出肯定答案。参加可能增加阻力,抵制可能表达不承认,两者都有代价。需要解释的是反对者为何缺少能够维持谈判的力量,而不是事后把失败全部归咎于一次战术选择。
法学家如何获得国家职位
最终宪法第5条把隐遁伊玛目时代的领导权交给符合条件的教法学家。这里的“法学家”主要指伊斯兰教法学者,不是一般法律职业人士。1979年原文还谈到多数人民承认和接受的领导者;第107条为霍梅尼之外的继任安排规定专家选择,并保留由数人组成领导委员会的可能。1989年删除或改写了其中一些内容,阅读合并版本时必须分辨标有“1358年通过”的原文。原始与修订条文对照,第5、107、109条
这套设计的理论理由,是由精通教法、具有正义品格的人防止国家偏离伊斯兰。支持者认为,选举能够选出行政人员,却不能使违反宗教规范的决定变成正当决定。在他们看来,领袖与人民参与并非必然矛盾:前者确定不可逾越的规范,后者在规范内选择执政者。
困难发生在意见冲突时。谁有资格宣布某项民意违反伊斯兰?谁审查这个宣布本身?最终文本把关键解释权交给特定宗教职位,使规范之争同时成为任命权之争。不同教士即使同样虔诚,也可能反对把这些权力集中于一位领袖。沙里亚特马达里的异议因而具有制度含义,不能仅解释为个人嫉妒或地区竞争。
最高职位也不是1979年便拥有此后一切权力。原宪法保留总理和最高司法委员会,广播机构的管理安排也与1989年不同。用现行宪法回填革命第一年,会把后来解决冲突的修宪措施,当成革命从一开始就确定的蓝图。
个人威望与职位权力的区别,也在这里显现。霍梅尼能够以革命领袖身份解决争执,不意味着继任者自然拥有相同声望。把领导权写进宪法,是把个人影响转成可以任命、继承和操作的国家权力。这样的安排固然降低了领袖离世后完全无章可循的危险,也使某种宗教解释取得了不依赖每次重新争取公众赞同的制度优势。
选举之外,谁掌握否决与强制
原宪法没有废除选举。总统由选民产生,议会立法并参与政府组成。但法律需要接受宪法监护委员会审查,其中教法学家判断其是否符合伊斯兰;领袖又参与关键宗教、司法和军事职位的产生。总统居于重要位置,却不是可以凭全国得票直接控制所有国家机关的行政首脑。原宪法第91—99、110、113—114条
这种安排给后来冲突埋下了清楚的结构条件。总统可以声称自己得到全国授权,议会多数可以声称自己代表选民,宗教机构可以声称自己负责不可妥协的规范。几种授权并存,并不自动构成有效制衡;如果其中一方同时拥有强制机关与最终解释权,另一方的选票就可能无法转化为相称的行动能力。
第150条则明确保留革命卫队,并要求用法律规定其与其他武装力量的职责关系。这既不是解散旧军队,也不是把所有武装立即合并。1982年卫队章程进一步规定其受领袖统率、保卫革命,并强调组织不得成为某个政党的力量。法条表现出建立独立革命武装的意图,也显示当局知道党派化会成为问题。第150条,1982年卫队章程第1、47—48条
后来的庞大经济网络不能直接搬回1979年。此时更切近的问题是:谁可以调动持枪人员,谁能决定被捕者的命运,政府是否能纠正下属以外的组织。宪法通过,为某些革命机构提供长期地位;实际指挥关系却仍要经过此后的冲突才能稳定。
权利承诺为什么仍然重要
宪法写入教育、社会保障、平等、地方议事和正当程序,也规定审讯不得以酷刑逼供。地方语言和文学获得有限承认,地方事务可以通过议事组织处理。工厂、农村和行政单位的协商组织也进入文本。因此,不能把这部宪法当作只包含领袖权力的一张命令书。第15、19—20、29—30、38、100—106条
这些承诺对应革命群众真实的期待:儿童能够上学,工人不再只服从老板,地方居民参与决定本地事务,国家财富服务于更广泛的人群。即使承诺没有充分兑现,它们仍可成为以后提出要求的依据。把支持新制度的人一概归为受骗,会忽略他们可能重视的社会目标。
然而,权利常带有伊斯兰原则和公共利益等限定。问题不只是文字有无,而是发生争议后,谁能提出诉讼、获得律师、要求独立裁判。宗教少数群体的正式承认也有边界:被明确列入的群体与未被列入的巴哈伊教徒处境不同。条文中的普遍语言并没有消除这些差别。
同样,“议事组织”可以意味着居民或工人的自主管理,也可以意味着国家框架内的咨询。贝亚特对工厂委员会的调查显示,双方会使用相似的组织名称,却争执经理任免和经营决定究竟归谁。宪法承认一个名称,并不足以证明某种基层自治已经得到保障。贝亚特,工厂控制权调查
两次公投,不能合成一次授权
3月公投决定共和国名称,12月公投面对的是完整宪法。4月1日霍梅尼宣布共和国时,仍把选出制宪者和通过宪法列为下一步工作。这份原始宣告本身,就不支持“3月已经逐条批准法学家统治”的解释。《霍梅尼文集》第6卷,第452—454页
11月4日美国使馆被占领、巴扎尔甘随后辞职,使制宪的政治环境进一步改变。反美动员可以把对领袖条款的异议,转化为是否支持革命、是否向美国让步的问题。但使馆危机不是凭空创造宪法结构:专家会议在此之前已经讨论数月,重要组织也早已形成。危机加快并加固了既有趋势。米拉尼,人质危机的国内政治部分
12月2—3日举行公投。内政部当年文件报告共收到15,758,956票,其中赞成15,680,329票,反对78,516票,另列国外无效票111票;赞成约占收取票数的99.5%。这些是官方计票报告,不是独立核验结论,分母也不是全体伊朗人或全体合资格选民。内政部第19781/55/9134号文书
抵制和地区差异不能从这个百分比中消失。库尔德地区、部分逊尼派群体,以及沙里亚特马达里支持者都有异议;大不里士随后发生严重冲突。反过来,个别投票站冷清的记者观察,也不足以推出全国真实投票率。现有证据允许确认官方宣布通过、重大反对力量存在,却不允许用未经核验的全国数字替换官方数字。博鲁曼德中心所列当时报刊与地区记载
重建秩序的需要,能解释多少
为这套安排提出的最强辩护是:旧国家崩塌后,武器流散、地方冲突和外国干预风险都是真实的;霍梅尼具有其他政治家缺少的群众信任,迅速建立权威能够避免更大范围内战。临时政府的专业能力无法单独满足革命的社会要求,举行选举和公投也比无限期的无规则统治多了一层约束。
这个解释抓住了制度的需求面,却不能单独证明每一项权力配置都必要。中央协调并不必然要求压缩报刊讨论;处理武装袭击并不必然要求无律师的审判;承认宗教社会的政治意愿,也不必然要求由一个宗教职位取得最终解释权。存在安全危险,可以解释支持集中权力的人为什么如此选择,不能代替对具体手段的判断。
同样,知道最后的结果以后,不能把当时所有妥协都解释成共谋。一个人可能赞同共和国、接受宗教审查,却反对领袖直接统率武装;也可能支持社会保障,同时担忧财产没收。研究制宪需要保留这些可以分别赞成或反对的层次,否则,无论赞扬还是批判,都会替历史参与者抹去他们实际面对的选择。
1979年底形成的制度,是群众支持、宗教理论、组织优势和政治排除共同作用的结果。它保留了选举与社会权利,也使一些机构获得凌驾于普通政治竞争之上的地位。此后总统、议会和革命武装继续冲突,正因为宪法解决了谁有资格发令的一部分问题,却没有消除各种授权之间的张力。
本篇年表与定位
| 时间 | 事件与本篇意义 | 可检查的定位来源 |
|---|---|---|
| 1979年4月1日 | 宣布伊斯兰共和国,仍要求后续制宪 | 《霍梅尼文集》6卷452—454页 |
| 1979年春夏 | 无最高领袖职位的草案公开流传 | 波斯语草案,国家机关及监护条款 |
| 1979年8月初、8月18日 | 专家选举及会议开幕 | 博鲁曼德报告,Constitutional Conflicts |
| 1979年11月4日后 | 使馆危机、临时政府辞职改变制宪环境 | Iranica,Hostage Crisis,前半部 |
| 1979年12月2—3日 | 宪法公投;结果为内政部报告口径 | 官方结果文书 |
| 1979年12月至1980年1月 | 大不里士反对运动及镇压,公投并未终结争议 | 博鲁曼德报告,Summary及后文事件记载 |
资料与实际阅读范围
本篇以文书和条文确定制度,以研究和当时报刊转引重建争执;来源的政治立场与证明能力分开处理。
| 来源 | 实际阅读范围与使用边界 |
|---|---|
| Nezamat,宪法草案 | 读总统、议会、司法安排及第141—150条;法律数据库转录,未将网站说明当作起草者完整回忆。 |
| Nezamat,伊朗宪法 | 读本文列举的权利、监护、领袖、军队及司法条款,逐项区分“1358年通过”与“1368年修订”;并非原件影印。 |
| 内政部宪法公投结果 | 全文短文书,含编号、日期、四项计票;仅证明官方报告内容。 |
| 霍梅尼,1979年4月1日宣告 | 波斯语宣告全文;网页另加历史说明与原始正文分开,不据其说明认定独立投票率。 |
| 卫队章程 | 第1—5、47—48条;1982年法律用于说明制度延续,不倒写为1979年已全部落实。 |
| Ahmad Ashraf,Islamic Political Movements | 读1979年后的多重权力中心、制宪和派系段落;未据后来派别名称替换早期人物立场。 |
| 博鲁曼德中心,The Clash of the Ayatollahs | 读Summary、Background、Constitutional Conflicts及相关注释;属有明确人权立场的后出研究,游行人数与全国投票率不作独立确定数。 |
| Mohsen Milani,Hostage Crisis | 读国内政治背景及制宪相关部分;网页有日期笔误,专家选举和释放人质日期另核,未照抄。 |
| Asef Bayat,Workers’ Control After the Revolution | 读三阶段概述及工厂调查;用于区分自治与咨询,不能代表全部工厂。 |
| Syracuse Iran Data Portal | 读三次公投表及来源栏;其12月合计与当年内政部文书不同,本篇计票采用有编号的当年文书,未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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