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总目录 · 上一篇 · 下一篇:1848—1849年革命

1815—1847年的德意志邦联能够维持成员之间的共同秩序,却没有给居民一个共同决定公共事务的代表机关。它的主要矛盾正发生在这里:君主以邦联保护自身独立,反对派却希望用共同的公民权和民族代表来限制君主。邦联机构的实际作为比“松散”二字更重要;一个缺乏全国民选政府的联合体,依然可以协调审查、压制社团并干预地方宪政。

法兰克福的会议代表谁

邦联最初通常计为39个成员,由35个君主国和4个自由城市组成。法兰克福的邦联议会不是居民选出的国会,各成员派遣使节,按照本国政府指示行动。它没有独立的全国政府和民选国家元首。DHM对其机构的概括,说明了“议会”这个中文译名可能产生的误会:公开讨论政治与代表人民授权,并不是同一件事。DHM:德意志邦联。

《邦联法》第4条安排常设会议的17票,第5条赋予奥地利主席地位;第6—7条为重大事项设置全体会议和更高的决策门槛。普鲁士在邦联内有显著地位,但没有全国政府的身份;奥地利主持议程,也不能仅凭主席职位随意改写其他成员的条约权利。许多小邦需要合投一票,这又使形式上的成员平等不同于实际谈判能力。《邦联法》第4—7条。

这些安排能够阻止某一个成员轻易独占德意志,却使共同改革需要处理多重否决。一个巴伐利亚政府可能要求加强邦联抵御外敌,同时拒绝把军队交给普鲁士;一个小邦也可能赞成共同司法保障,却反对消除其独立地位。把这些要求一律称为“阻挠民族统一”,等于预先认定后来胜出的国家才有正当利益。

1820年《维也纳最后议定书》进一步澄清邦联性质。第1—2条将其规定为各独立国家的国际法联合;有关干预的条款允许在成员遭遇内部危机时采取共同措施;第57条则把君主拥有国家整体权力与等级会议有限参与并置。这种结构允许有宪法,同时排除由议会完全接管最高权力。《维也纳最后议定书》相关条款。

有宪法的邦国为什么仍然受限制

1815年《邦联法》第13条承诺各邦应有等级宪法,却没有给出普选、议会责任内阁或统一时间表。巴伐利亚、巴登和符腾堡的宪政发展,使预算、请愿和公开辩论有了制度场所;奥地利和普鲁士则没有在三月革命前建立同样的全国代议制度。各邦政治机会不同,反对派采用的策略也不同。

“等级宪法”不能直接译成现代民主。选举资格可能受到财产、身份、纳税、职业和间接选举程序限制,妇女没有同等政治权利。即便如此,让政府在代表机关前解释财政,也会产生此前没有的政治争论。议员、律师、出版者和地方团体由此建立联系;要求权利的人不必起初就主张革命。

邦联安全义务又能削弱这些地方机会。1832年《六条》强调君主权力,限制等级会议以拒绝税收迫使政府改变政策;随后《十条》针对政治集会、社团与公共表达。这说明中央层面的联合不一定只服务自由化。邦联法优先于地方法,可以被用来压制某邦议会已争取到的活动空间。GHDI:《六条》与《十条》。

审查怎样切断政治组织

1819年的卡尔斯巴德决议把大学监督、出版审查和调查机构组合起来。学生刺杀作家科策布提供了扩大镇压的政治机会,但法律针对的范围远超过一名凶手。报纸与社团可以把分散的不满变成跨邦行动,因而成为政府最关切的组织形式。

《邦联新闻法》第1条要求报刊和篇幅不超过20印张的出版物事先接受审查;有关条款又将出版者、编辑和发行责任联系起来。这个设计不仅惩罚已经发表的观点,也让经营报刊本身承担持续风险。当地官员是否严格执行、其他邦能否施加压力、出版者是否有资金周转,都会决定一个政治声音能存活多久。GHDI:1819年邦联新闻法。

审查并未使所有公共生活消失。歌唱、体操、阅读和节庆活动提供了相遇及组织的场所,但不能把每个文化团体都当成秘密革命委员会。同一个协会可以包含忠于君主的民族主义者、希望扩大宪政的自由派,以及主张共和国的民主派。共同活动降低了联络成本,没有自动消除纲领差异。

汉巴赫展示了动员能力,也暴露了组织难题

1832年5月的汉巴赫节把学生教授之外的商人、手工业者、葡萄种植者和其他群体带入公共政治。女性受到明确邀请,波兰与法国参加者也出现在集会中。DHM给出的参与规模约为2万至3万人,这是估计范围,不是精确名册。其地点普法尔茨属于巴伐利亚,活动又与报刊自由运动密切相连,不能只当成抽象的全国民族庆典。DHM:汉巴赫节。

约翰·奥古斯特·维尔特等人把德意志自由与欧洲其他民族的自由联系起来。这与把法国人民视作世仇的民族语言不同,也说明同样的民族统一口号可以搭配不同的国际秩序。对波兰起义者的同情具有现实政治意义,但支持一个民族反抗沙皇,并不意味着参加者已解决普鲁士境内德波混居地区的划界问题。这个未解决的矛盾将在1848年进入议会。

大规模集会能够证明反对派已经超出狭小的学生圈,却不能直接证明他们可以组织全国政府。会后持续印报、筹款、保护成员、协调行动,都需要稳定机构。政府可以追究编辑、解散协会或调动军队;反对派内部则要决定是否越过合法请愿的界线。节庆的规模与政治组织的持续能力,应分别衡量。联邦议院科学服务处:汉巴赫节。

“统一与自由”为什么无法保证同一答案

自由主义者往往把法律平等、财产权、新闻自由和代议制度视为有秩序改革的条件;民主派更强调广泛选举权和人民主权。但两者不是始终固定的组织标签。有人支持君主制下的全国议会,有人主张共和国,也有人愿意首先争取地方改革。政治立场还会随着镇压与危机变化。

犹太公民资格揭示了自由主义内部的边界。主张法律限制王权,不保证同样愿意解除宗教资格限制。与此同时,妇女可以组织、写作和参与节庆,却通常不能进入正式代表制度。所谓“人民”必须逐次检验:谁可以讲话,谁可以选举,谁仅被要求承担税赋和义务。只把民族运动描述成争取共同国家,会遗漏它内部对成员资格的争执。

经济联系给政治交往提供了条件,但没有为这种争执提供唯一答案。关税协作可以降低贸易障碍,也可以使一个邦国在保持主权的同时获得财政收益。1840年代的政治危机不能仅由经济组织成员表推出。经济一体化的详细机制见第12篇;这里需要保留的是制度区别:共同市场不等于共同制宪权。

1847年前后,改革者面前的实际选择仍然包括扩大各邦宪政、改革邦联,以及建立新的全国代表机关。邦联有军队、使节和既定法律,反对派有报刊、社团与议会经验。1848年革命将暂时改变双方可用资源。此前局限于地方的诉求,才有机会直接挑战德意志整体的政治安排。

相关年表

表1:1815—1847年邦联政治的制度节点。来源为上引邦联法律、GHDI法令译文及DHM专题;年份不代表各邦同步执行。

时间 事件 制度意义
1815年6月8日 邦联法签署 成员政府建立共同秩序,承诺等级宪法
1818—1819年 巴伐利亚、巴登、符腾堡宪政发展 地方代表机关成为政治争论场所
1819年9月20日 卡尔斯巴德决议成为邦联法律 审查、大学监督和调查相互配合
1820年5月15日、6月8日 最后议定书议定、获邦联确认 加强君主原则及共同干预的法律基础
1832年5月27日起 汉巴赫节 跨邦群众动员与欧洲自由运动相联
1832年6月28日、7月5日 《六条》《十条》 压缩议会、社团和公共活动空间
1847年 革命前夕 地方改革与全国代表制要求继续并存

来源与阅读范围

实际使用邦联法及1820年议定书的相关条文、GHDI新闻法和1832年法令网页译文、DHM邦联及汉巴赫专题、联邦议院汉巴赫说明。没有以这几份规范文件代替各邦执行档案,也不以一次集会估计全部居民的政治态度。本文未使用外部图片;年表为原创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