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总目录 · 下一篇:德意志邦联怎样运转

1871年的德意志帝国不是一个古老民族国家在分裂之后恢复原状。它继承了语言、法律和政治交往形成的联系,却以新的边界、新的权力分配,把部分邦国组合成了联邦国家。理解这个变化,首先要承认1789年的德意志地区有共同政治传统,也有不能由这种共同传统消除的差别。

语言共同体与帝国成员不是一回事

“德意志”可以指语言文化,也可以指法律秩序。一个人使用德语、服从某位君主、属于某座城市的公民团体,并不因此拥有现代意义上的德国国籍。宗教、领地和地方社群决定婚姻、教育、救济、任职和财产规则;文化上的相近不能代替这些日常权利。

神圣罗马帝国则是一个有皇帝、帝国等级、帝国议会和司法机关的政治共同体。各成员拥有不同的权利与身份,不能把它画成若干完全相同的主权国家拼图,也不能以中央政府不够强为由认定它不存在。十九世纪初真正发生的,是这个共同体赖以运转的成员结构和权利关系被摧毁。德国历史博物馆将帝国的终结与奥普的独立国家建设、法国战争和小领地的消失联系起来,而没有只归结为皇帝个人软弱。DHM:帝国的终结。

两个最大的王朝尤其不能只按帝国地图理解。哈布斯堡君主同时统治帝国内外的领地;普鲁士君主的全部疆域也超出帝国。王朝用继承、婚姻和战争取得土地,不以语言一致为前提。因此,“奥地利参加德意志事务”与“哈布斯堡全部领土都是德国”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命题。此后的建国争论一直受这个差别约束。

革命和战争怎样改变统治资格

法国革命提出的公民平等和民族主权,使政治资格不再只能以等级、教会与王朝特权解释。法国的扩张又使这些原则与占领、征税和军事负担同时出现。德意志地区居民可以欢迎取消身份限制,同时反对法国的征发;一名君主可以排斥革命,却借法国支持扩大领土。这些选择没有组成整齐的“民族抵抗阵营”。

1803年《帝国代表会议主要决议》把世俗化和领土兼并推至新规模。教会领地的统治权被转移,自由帝国城市和其他小政治单位也遭到削减。接收领土的邦国获得人口、税源和行政空间,但原有成员失去独立地位。法国支持中等邦国扩张,有利于在奥普之外建立盟友。这是形成较大领邦的过程,并没有同时形成统一国家。DHM:1803年的欧洲重组。

1806年7月12日的《莱茵邦联条约》更清楚地显示了这种矛盾。其第1至3条安排成员脱离旧帝国,第12条确定拿破仑的保护人地位,另有条款规定领土归属及军事义务。缔约君主以主权者身份获得地位,却承担对法国的联盟责任。8月6日,弗朗茨二世放弃神圣罗马皇帝称号;他自1804年取得的奥地利皇帝称号继续存在。旧帝国终结,哈布斯堡君主国并未随之消失。《莱茵邦联条约》原文。

邦国数量下降有时被当成统一的第一步,但它同时增强了巴伐利亚、符腾堡、巴登等国家自身的组织能力。扩大的领邦需要整合不同旧领地的税制、行政和法律;这些工作既能减少地方壁垒,也能培养新的邦国忠诚。一个有能力独立征税、办学和维持军队的中等邦国,后来未必愿意把权力交给普鲁士。行政整合可以服务不止一种国家方案。

普鲁士改革的收益与代价

1806年军事失败后,普鲁士改革者试图改变国家征用人口、财产与社会能力的方式。1807年10月9日敕令放宽土地买卖与职业选择,安排解除人身依附。它提高了自由劳动和财产流动的可能性,却没有立即把土地无偿交给农民。对地权的处理、赎买义务和不同类别农民的资格,仍会改变改革的实际收益。GHDI:《十月敕令》译文及编者说明。

这个区别直接影响“解放”的含义。摆脱领主人身管束,不等于拥有足够土地;取得经营自由,也不保证能支付竞争成本。改革者希望扩大国家可利用的资源,并不因此赞成把政府交给民选议会。日后自由主义者可以赞扬改革打破旧限制,同时批评王权没有把公民的义务转化为同等政治权利。

犹太人的处境也不能写成一条连续上升的曲线。革命及拿破仑时期,一些地区扩大其公民资格;制度更替后,权利又会因所在地及所适用的旧法、新法而变化。GHDI编者特别指出莱茵河两岸法律遗产的差别。统一法律对于被地方限制排除的人可能意味着解放,但“民族”若被限定为基督徒共同体,也会成为新的排斥理由。GHDI导论:犹太解放部分。

1813年的战争没有预先写好1815年的宪法

拿破仑在俄国的失败改变了反法联盟的机会。1813—1815年的战争中,王朝政府、正规军和志愿者共同参与反法行动,但参战动机包括国家安全、军事义务、地方利益和民族理想。把这些行为全部解释为要求建立统一民族国家,会把后来的政治语言倒置到每名参战者身上。

民族主义确实提供了新的动员方式。阿恩特1813年的《德国人的祖国》以语言文化超越领邦边界,也将反法敌意纳入民族定义。诗歌能够表达一个政治方案,却不能充当全体德语人口意见的调查。其包容同语者的一面,与排斥外部群体的一面,应同时保留在解释中。GHDI导论:民族认同部分。

维也纳会议最终没有恢复神圣罗马帝国,也没有创设一个由全体居民授权的德国政府。1815年6月8日《德意志邦联法》第1条以君主和自由城市为缔约主体,第2条同时规定共同安全与各成员独立。其政治逻辑是让各邦在共同秩序中继续存在。对于争取统一议会的人,这远远不够;对于担心被大国兼并的小邦,这又提供了一层保障。《德意志邦联法》第1—2条。

七种对象,七种不同边界

表1:本系列涉及的“德国”及其法律性质。表内后期制度仅作术语定位,详细建构过程见对应各篇;依据邦联法及后续宪法的对象区分,不表示各边界重合。

对象 判断成员或范围的依据 不能混同之处
德语文化空间 语言使用、出版、教育及文化交往 包含不进入1871年帝国的居民,也没有统一政府
神圣罗马帝国 1806年前的帝国法与成员资格 不是所有德语地区的总和
德意志邦联 1815年条约及后来的成员变更 主权成员的联合,不是统一民族国家
德意志关税同盟 关税及财政协定 经济成员不自动接受共同外交或普鲁士兼并
北德意志邦联 1867年宪法 已是联邦国家,南德多数邦国仍在其外
德意志帝国 1871年联邦宪法秩序 保留各邦,不包括全部德语人口
普鲁士与哈布斯堡君主国全部领土 各王朝的统治权及条约 都超出原邦联范围,且包含非德语居民

1815年的普鲁士东普鲁士、西普鲁士和波森不在邦联范围内;1848—1851年有暂时纳入的变化,不能把整个五十年画成一幅不动的地图。哈布斯堡方面,匈牙利及其联系领地、加利西亚的大部分和伦巴第—威尼西亚不在邦联内,而波希米亚等历史领地虽有大量非德语居民,却属于邦联。语言图无法替代法权图;这一点将决定1848年大德意志方案为什么困难,也决定1867年以后普鲁士东部领土如何进入新国家。邦联法第1条及编订本疆域变更注。

1815年的安排因此同时留下两种可能:各邦继续通过共同机构合作,或者把民族代表机关置于各邦之上。前者已经有条约、政府和军队支持;后者需要重新争取授权与执行能力。它们之间的冲突不能由共同语言自行解决。

相关年表

表2:1789—1815年制度与疆域变化。日期依据上引DHM说明、条约原文及《十月敕令》;战争年份表示阶段,不表示单场战役。

时间 事件 对统一问题的影响
1789年起 法国革命及其后战争 公民权原则与军事扩张共同影响德意志地区
1803年2月25日 帝国代表会议主要决议 教会领地与小政治单位被大规模重组
1806年7月12日 莱茵邦联条约签署 一批君主脱离旧帝国并与法国结盟
1806年8月6日 弗朗茨二世放弃帝国皇位 神圣罗马帝国终结
1807年10月9日 普鲁士《十月敕令》 调整人身依附、地权和职业限制
1813—1815年 反法战争及欧洲重组 民族动员与王朝外交并行
1815年6月8日 德意志邦联法签署 建立以成员独立为前提的共同秩序

来源与阅读范围

条约采用verfassungen.de的德文转录,实际核读本文涉及条款;站点编者注与1815年原文分别使用。GHDI《十月敕令》使用网页译文与编者说明,导论仅使用民族认同及犹太解放相关段落;DHM使用上述专题网页;1803年重组专题页面打开超时,仅使用检索所返回的简介,并与帝国终结专题交叉对照。未查阅这些法律的全部地方执行档案,也未把诗歌推作人口态度统计。本文没有使用外部图片,表格为依据所列来源编制的原创整理。